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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4刑初11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3:10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116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京0114刑初11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116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世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至9月间,虚构他人委托其代为销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方明珠大厦3号楼1912的房屋,并提供了伪造的委托书,与被害人杜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房屋定金、中间人好处费等为由,骗取杜某人民币36005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杜某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委托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世懿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在购房时过于轻信被告人,没有核实房产证原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没有前科;在公安讯问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健康状况较弱,父母务工,母亲患病,妻子独自照顾两个孩子,生活困难;被告人陈某某已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羁押期间应相应折抵刑期,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他人委托其代为销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方明珠大厦3号楼1912的房屋,并提供了伪造的委托书,与被害人杜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房屋定金、中间人好处费等为由,骗取杜某人民币360050元。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杜某的损失,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陶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定金补充协议,收据,房产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凭证,支付宝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委托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且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失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向南

人民陪审员  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艳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尧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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