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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5刑初238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3:09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382号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4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附近等地,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在北京

京0105刑初238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382号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4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附近等地,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中签,以收取定金及好处费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牟某(男,36岁,辽宁省人)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曹某(男,41岁,广东省人)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光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慧慧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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