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诈骗罪律师 海淀区诈骗罪律师 东城区诈骗罪律师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西城区诈骗罪律师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诈骗罪 >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京0114刑初48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5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48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京0114刑初48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48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屈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姚某某编造能够通过运作关系的方式,帮助被害人刘某及其姐夫王洪波在“住总万科·TBD万科天地”自住型商品房项目中摇号中签等,从而获得购房资格的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40000元,被害人刘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等地,以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通过其朋友李某向姚某某支付或直接向姚某某支付上述款项。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归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屈冬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姚某某编造能够通过运作关系的方式,帮助被害人刘某及其姐夫王洪波在“住总万科·TBD万科天地”自住型商品房项目中摇号中签等,从而获得购房资格的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40000元,被害人刘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等地,以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通过其朋友李某向姚某某支付或直接向姚某某支付上述款项。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归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社保记录,摇号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后,否认其具有诈骗意图,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向南

人民陪审员  付 勇

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尧

标签: 诈骗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