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诈骗罪律师 海淀区诈骗罪律师 东城区诈骗罪律师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西城区诈骗罪律师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诈骗罪 >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京0114刑初48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51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489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

京0114刑初48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489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秀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摇号中签指标的事实,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兴昌佳苑南门世纪华联超市、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兴昌佳苑××号楼××号等地,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3万元,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以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李秀利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一向表现良好,系初犯;家庭困难,父母年老有疾病,有未成孩子需要照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摇号中签指标的事实,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兴昌佳苑南门世纪华联超市、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兴昌佳苑××号楼××号等地,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3万元,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以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蔡某、杜某、张某、陈某1、陈某2、曹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杨某、王某、万某、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刘某、蔡某、杜某、张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八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向南

人民陪审员  王 学

人民陪审员  韩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尧

标签: 诈骗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