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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1026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4 14:23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02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起诉书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9月3日,以京海检一部刑追诉[2020]1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了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京0108刑初1026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02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起诉书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9月3日,以京海检一部刑追诉[2020]1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了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冒充北辰集团等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帮助低价购买房产、缴纳装修管理费、低价购买车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涉案共十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1(女,39岁)钱款,赵某1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住处等地向肖某某转账人民币1196504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二、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赵某2(男,38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880000元,从被害人方某(女,32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200000元,从被害人李某(女,45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三、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杨某1(男,50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88486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四、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刘某(女,35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25762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五、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滕某(男,40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481019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六、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郭某(女,37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992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七、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彭某(女,35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八、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杨某2处(男,28岁)骗取钱款人民币159485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九、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男,28岁)处骗取人民币1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肖油采取上述方武从被害人徐某(男,31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221118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一、2018年1其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寇某(男,29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72668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二、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高某(男,24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5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三、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胡某1(男,33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3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被告人肖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使用,后被害人陆续报案。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冒充北辰集团等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帮助低价购买房产、缴纳装修管理费、低价购买车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涉案共十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1(女,39岁)钱款,赵某1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住处等地向被告人肖某某转账人民币1196504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二、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赵某2(男,38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880000元,从被害人方某(女,32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200000元,从被害人李某(女,45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三、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杨某1(男,50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88486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四、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刘某(女,35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25762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五、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滕某(男,40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481019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六、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郭某(女,37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992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七、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彭某(女,35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八、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杨某2处(男,28岁)骗取钱款人民币159485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九、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男,28岁)处骗取人民币1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肖油采取上述方武从被害人徐某(男,31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221118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一、2018年1其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寇某(男,29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72668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二、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高某(男,24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5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十三、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胡某1(男,33岁)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3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起获。

被告人肖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使用,后被害人陆续报案。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1、赵某2、方某、杨某1、刘某、藤某、郭某、彭某、杨某2、张某、徐某、寇某、胡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林某、杨某3、陈某、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回业务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房屋合同照片,转账和交易记录截图,定金说明,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身份信息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肖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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