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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3刑初736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4 14:25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73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起诉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顺检一部刑变诉(2020)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道

京0113刑初736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73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起诉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顺检一部刑变诉(2020)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郭亚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等地,谎称能帮张某将法院判给其前妻的房产改判归其所有,以请人吃饭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56700元。经鉴定,朱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朱某某后被查获,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等地,谎称能帮张某将法院判给其前妻的房产改判归其所有,以请人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6700元。被告人朱某某后被查获,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国银行新线零售交易历史表,微信聊天记录,出警录像,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六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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