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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6刑初79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4 14:21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7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朱玉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8年8

京0106刑初79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7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朱玉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阎某的“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

二、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1“鉴定费”人民币72000元。同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齐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骗取被害人郭某1“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以及第三套人民币的大全套一册和第四套人民币同号钞两册十套。

三、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2的第三套人民币一套、第四套人民币财富大典一套。

四、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鲍某人民币大系一套和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一套。

五、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的第三套人民币五套、第四套人民币(五角面值的1300张、两角面值的800张、一角面值的1300张)、四海同心款纪念册第四套人民币两套。

六、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第四套人民币十连号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十全十美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国号珍藏册一套、五角卷冠字号珍藏大全二套、第四套珍藏册一套、角币定位册国号钞珍藏册一套、红一元五套以及“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

七、2018年11月28日、12月22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三套、“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八、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齐某伙同张佳豪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的一套第四套大全共三套、第五套豹子号10连号一套、祝家锋字一幅、宣统三年大清银币三块。

九、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齐某伙同张佳豪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夏某的一、二、五角钱千连号尾四同,每样一千张。

十、2018年12月15日至17日间,被告人齐某伙同孟某1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的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五十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一套、大西洋龙钞千连号一套、百连号一套。

十一、2018年12月15日至24日间,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2的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四套、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

十二、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伙同孟某1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九六版红一元两刀、拾全拾美一套、盛世钞王一套、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定位册一套、第三套典藏辉煌一套、第三套珍藏册一套。

十三、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齐某伙同孟某1、方某(均已起诉)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河北省河间市公安局瀛洲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对指控事实辩称其只参与了诈骗被害人郭某1、宋某、陈某1三起事实,其他几起诈骗事实都是业务员自己操作的,其只是跟有些被害人接触过,钱、物均不是其收取;此外,其收取被害人郭某1的保证金不是10万元,当场退给过郭某1钱款,之后还退过被害人郑某的画;其虽是公司经理,但没有什么实质性权力,按老板张宇虹的指示做事,日常跟其他业务员一样打电话办业务。

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年纪尚轻、法律意识淡薄,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另案起诉)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阎某的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

二、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1鉴定费人民币72000元。同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齐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骗取被害人郭某1“保证金”人民币85000元以及第三套人民币的大全套一册和第四套人民币同号钞两册十套。

三、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2的第三套人民币一套、第四套人民币财富大典一套。

四、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鲍某人民币大系一套和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一套。

五、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的第三套人民币五套、第四套人民币(五角面值的1300张、两角面值的800张、一角面值的1300张)、四海同心款纪念册第四套人民币两套。

六、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第四套人民币十连号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十全十美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国号珍藏册一套、五角卷冠字号珍藏大全二套、第四套珍藏册一套、角币定位册国号钞珍藏册一套、五刀红一元以及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

七、2018年11月28日、12月22日,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三套、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八、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齐某伙同张佳豪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的第四套大全三套、第五套豹子号10连号一套、祝家锋字一幅、宣统三年大清银币两块。

九、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齐某伙同张佳豪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夏某的一、二、五角钱千连号尾四同(每样一千张)。

十、2018年12月15日至17日间,被告人齐某伙同孟某1(另案起诉)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的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一套、大西洋龙钞千连号一套、百连号一套。

十一、2018年12月15日至24日间,被告人齐某伙同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2的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四套、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余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

十二、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伙同孟某1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九六版红一元两刀、拾全拾美一套、盛世钞王一套、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定位册一套、第三套典藏辉煌一套、第三套珍藏册一套。

十三、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齐某伙同孟某1、方某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河北省河间市公安局瀛洲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8月,我接到小方打来的电话,她说自己是文化投资公司的,能帮助我出售藏品,后我们约到本市丰台区科丰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内见面,一个自称齐经理的男子接待我并看了我的藏品。我的藏品是一幅山水画和一幅书法,他看完后就说帮我出售没问题,但需要做鉴定。齐经理说鉴定费是两幅1万元。我把1万元现金交给了齐经理,他跟我说5至12天办好后就可以成交。但之后就一直没有消息,对方一直推脱,直到今天我去公司发现没人了,电话也打不通。

经辨认,阎某辨认出齐某就是齐经理;辨认出方某就是小方。

(2)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春天,我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姓齐,后来我才知道别人管他叫齐总。小齐说他们公司是销售收藏品的中介,然后我就向他提供了我的藏品目录。过了一段时间,他说找到买家了,要上门看。随后我们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见面,并将藏品拍照。他说买家要求有证书(证明字画价值),让我交证书的制作费。2018年8月31日,我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将字画的鉴定费人民币7.2万元现金(6幅字画,每幅1.2万元)给了小齐。大概11月份,小齐让我到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把证书给我,但跟我说因为证书评估时间太久导致买家不想购买了,我就让小齐跟买家沟通。几天后小齐给我打电话说经他沟通对方同意继续交易,但前提是需要我交纳保证金10万元,我跟他商量能不能少交点,他说他帮我出2万元,让我给他8万元现金。然后我跟齐某商量我刷信用卡给他转10万元,让他给我2万元现金,但齐某说他要留点生活费,所以最后只给了我1.5万元现金。我刷卡支付保证金是在2018年11月27日,使用了三张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尾号9700)刷卡5.5万元,平安银行信用卡(尾号0136)刷卡1.5万元,中信银行信用卡(尾号0050)刷卡3万元,对方POS机的交易商户是北京天贵氧吧量贩KTV。2018年12月份,我把我收藏的第三套人民币的大全套一册和第四套人民币同号钞两册(每册五套,共十套)交给小齐。之后我一直联系小齐,他不接电话,直到我再去这家公司发现这家公司人去楼空。

经辨认,郭某1辨认出齐某就是小齐、齐经理,该男子向其收取制证费、保证金、钱币收藏品。

(3)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11日,一个姓方的女子给我打电话称其公司做收藏品中介业务,可以帮我出售收藏品,之后我就带着我的收藏品去了她的公司。小方看完后跟我说这些藏品值60万元,让我把东西放在她那,她好联系买家。我就将我的藏品交给她,她给我打了一个收据。之后我问她进展,她一直推辞,直到今天我到公司来发现他们人去楼空了,我就报警了。我被对方收走第三套人民币(尾号相同171)、第四套人民币财富大典(前7同号、后10连号),一共两套。

经辨认,郭某2辨认出方某就是2018年10月份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收其藏品的方姓女子。

(4)被害人鲍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2月,我接到一个姓方的女子打来的电话,她问我是否有收藏品要卖,我正好有收藏品,就去了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咨询。小方接待的我,她自称叫“方媛”。“方媛”跟我说公司准备收集1000套第四套人民币,重新包装上市,每套可以卖20万到30万,2018年年底包装完毕,交易完后给我钱。我交给“方媛”一套人民币大系和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方媛”给我打了收货单,盖着公司公章“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底,我去该公司找“方媛”,她告知我要推迟到2019年3月才能包装完毕上市。2019年2月,我再次去公司,发现公司已经关门,我也联系不上公司的任何人了。

经辨认,鲍某辨认出方某就是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以“方媛”身份收其藏品的女子。

(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初,我接到一个石姓男子的电话,他介绍称公司做收藏品中介,问我有没有钱币、邮票等收藏品。2018年10月底,该男子让我拿着东西到他们公司,然后我就过去了。当天一个自称小方的女经理接待我,她看完我的藏品,直接说我的藏品可以卖,让我把东西放她那里好联系买家,我跟她说我不放心,她就给了我一张刘炳森的书法作为抵押,之后给我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面写着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右下角盖着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章,客户签名签的是我的名字。之后小方联系我说小石不干了,由她负责我的业务。之后我联系她询问进展,她就说东西放仓库统一打包之类的,反正一直没有结果。直到我到公司发现人去楼空,我就报警了。我被对方收了第三套人民币(后三位尾号相同)五套、第四套人民币(五角面值1300张、两角面值800张、一角面值1300张),四海同心款纪念册第四套人民币一共两套。我购买时没有票据,花了20万元人民币。

经辨认,李某辨认出方某就是小方,该人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收取其藏品。

(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1月,我在家中接到一个陌生号码,对方是个姓方的女子,问我是否有收藏品想卖,之后我就到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咨询。小方接待的我,并跟我说公司重新包装收藏品后找买家,但物品的价格和真伪需先行鉴定,证书办理需交6000元。后小方说作证的机关说钱不够,让我再交2000元,于是我又交了2000元。我一共给了对方8000元现金,把收藏品也都给了小方,她给我打了收货单,署名是“方媛”,盖着“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我交给小方的收藏品是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十连号、一套十全十美(第四套人民币)、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国号珍藏册、两套五角卷冠字号珍藏大全、一套第四套珍藏册、一套角币定位册国号钞珍藏册、5刀红1元。

经辨认,周某辨认出方某就是2018年11月份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以“方媛”身份收其藏品并收取8000元制证费的女子。

(7)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问我是否有收藏品准备出手,我当时手上有不少收藏品,就与对方约在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见面。接待我的是小方,她跟我说公司找买家,买家看上藏品后与我联系。11月下旬,小方联系我说有买家看上我的字画,让我过几天到公司见买家。见面后,买家说四幅画共247万元,如果愿意就可以成交,但前提是需要评估证书来给画估值,这样转手好卖。买家就问小方公司能不能帮着办,小方说能办,然后小方就跟我说做一个证需要1.5万元人民币(包括四幅画,一共做了一个证,因为都是一个作者)。之后在2018年11月28日,在小方的操作下,我使用POS机刷了1.5万元,对方POS机交易商户是北京天贵氧吧量贩KTV。2018年12月下旬,我跟小方、“齐晨”(自称经理)以及买家见了面,小方将制作好的证书给了我。买家看了我这次带来的钱币后表示也想买,所有收藏品一共给我1200万元人民币,但是前提是其能转卖出去,时间大概元旦左右。我当时认可这个价格,就把当天带的藏品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共计三套(编号9697、9765、5690)留给了他们,小方给我打了我收条,并给了我一幅范曾的八平尺图(梢上头放牧图)和两幅八平尺启功书法(厚德载物、能者诸贤齐品图、不将世故系情怀)做为抵押,说交易完后让我还回来,但我不清楚这三幅字画的真假。小方打的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宋某三根人民币整钞版”,落款写着“方媛”,盖章是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日期是2018年12月22日。后期自称是买家的财务跟我联系过,说交易要核实我的银行卡和卡号之类的,最后直到2019年1月2日、3日还没交易成,接着小方跟我联系不行先打定金之类的,结果迟迟没给打,直到1月7日晚上我到公司所在地发现公司搬家了。

经辨认,宋某辨认出方某就是收其藏品和制证费的女子;辨认出齐某是经理“齐晨”;辨认出孟某1是“孟旭”。

(8)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初,我接到一个男子打来的电话(后来我知道他叫张佳豪),他说他们公司能够为我们玩收藏的转让藏品,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然后我就向他介绍了我拥有的藏品,随后我们约在了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见面。当时张佳豪、“齐晨”接待的我,主要是张佳豪给我讲了东西价值什么的,给我宣传这个东西买家有兴趣买,随后向我介绍了一个上海的女买家,姓张,但是是谁我就不知道了,是不是买家我也不知道。随后他们说我的书画需要鉴定证书,祝家锋的一幅字、凌雪的12平画作(两幅画)这三幅画需要鉴定,鉴定费用是4.5万元。我说我没那么多钱,他们说可以用物品抵押,我就将我的两块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和一块欧米茄的手表给了他们作为抵押。我交给他们的收藏品包括第四套大全三套、第五套豹子号10连号一套、祝家锋的一幅字、凌雪画作两幅,还有两块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和一块欧米茄的手表。他们给出了收据,但是银元和手表是抵鉴定费的,没有给我打条。后来我回家后一直跟他们沟通,张佳豪好像没多久就离开公司不干了,“齐晨”把张佳豪的活给接了,再后来我联系不上他们了,我意识到被骗了。对方后来怕我报警就给我退了两次东西,第一次归还是在2019年1月15日,“齐晨”和另一个业务员来密云退还我了凌雪的画作和欧米茄手表,跟我说其它藏品还在交易,春节过后就会有买家买。第二次归还是在2019年2月,“齐晨”打电话约我见面,“齐晨”和“方媛”到场给了我两幅未装裱的祝家锋书法(并不是之前我给他们的藏品),他解释说我的那幅找不到了。我现在的损失是人民币大四套大全套三套,购入价2万元;人民币第五套豹子号十连张一套,购入价8千元;抵押银元两块,价值一万元;祝家锋字一幅。

经辨认,郑某辨认出齐某就是2018年12月在丰台区科丰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内以“齐经理”“齐晨”身份在公司内工作并接待其并决定收藏品价格的男子。

(9)被害人夏某的陈述:2018年11月,我在家中接到自称张佳豪的男子打来的电话,问我手里有没有想出手的藏品,他们公司是出售收藏品的中介。然后我跟对方约好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室见面,当时我将藏品(一、二、五角钱千连号尾四同;邮票马12版;邮票三国60版本共三套;邮票水浒60版本共三套)拿了过去,张佳豪接待的我。隔了一天后,他们又让我去公司,一个自称是“张总”的买家也在,看完我的东西后给我估了一个价格,说特别满意,随后我就回家了,东西当天没有留下来。2018年12月8日,我再次来到这家公司,将一、二、五角钱千连号尾四同(每样一千张)留在了公司,我怕被骗没有留其他藏品。后来他们就一直拖着我,我再次来公司找他们时发现公司搬走了。藏品是我之前花7000元人民币购买的。他们没有给我打收据,估价的时候给我打了个条子。

(10)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份,我在家中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我是否有藏品出售,公司可以帮忙快速出手变现,并邀请我到公司(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面谈。12月15日,我拿着藏品去了该公司。12月17日,我再次去了该公司,是“孟旭”和经理“齐晨”一起接待的我,“齐晨”定了价格,承诺五天内完成收藏钱币的检测并放款,收10%的佣金。我要求他们跟我签订合同,他们没签,给我写了一张纸,“齐晨”和“孟旭”一起签字后盖了公司公章,然后他俩一起收了我的藏品。我的藏品有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大西洋龙钞千连号一套、百连号一套。三天后,“孟旭”给我反馈说东西没问题是真的,让我等消息。2019年1月6日,我给“孟旭”打电话,他说他不干了让我直接找“齐晨”,之后我再联系这两个人都联系不上了。

经辨认,陈某1辨认出齐某就是2018年12月份在丰台区科丰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内以“齐经理”“齐晨”身份收取收藏品的男子;辨认出孟某1就是2018年12月份在丰台区科丰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内以“孟旭”身份收取收藏品的男子。

(11)被害人孟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方某,她问我是否有钱币、字画等收藏品,可以帮我寄卖,他们收取手续费。随后我拿着十几样收藏品去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大厦4号楼1604的公司所在地,把东西给了方某。方某说帮我鉴定作价后才能找到买家,我们约定2019年1月15日之前他们帮我销售出去并将钱给我,到时间后如果没销售出去就将收藏品退回。对方公司的业务员有方某、“孟庆旭”以及“梁博”,经理是“齐晨”。我给对方的藏品有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四套,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余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

经辨认,孟某2辨认出齐某就是经理“齐晨”;辨认出方某就是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收其收藏品的女子。

(1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我在家中接到了一名男子给我打的电话,后来我知道他叫“孟旭”,他问我有无收藏品出售。几天后我就带东西到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孟旭”接待了我,并把我的东西拍照后,说让专家看看。当时“齐晨”也在,他跟我透露他自己是经理,经营很多买卖。又过了几天,他联系我说价格出来了,我的东西大概100多万,我当时就心动了。“孟旭”跟我说他们公司需要统一打包,然后我就把九六版红一元两刀、拾全拾美一套、盛世钞王一套、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定位册一套、第三套典藏辉煌一套、第三套珍藏册一套都给了他,他给我写了收据。这些收藏品是我几年前在收藏品公司买的,花了几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得知公司跑了。

经辨认,王某1辨认出孟某1就是2018年12月在丰台区科丰桥附近一个写字楼内以“孟旭”身份收取其收藏品的男子。

(1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底,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我有没有字画,我说有画家溥浩的字画,对方说需要把画拍照后发给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人民币1.5万元。2019年1月4日左右,我在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大厦1604分两次交给对方现金。第一次小方收取8000元,第二次是小孟收钱之后把小方叫过来,然后我们围在一张桌子上,那天是让我去领取证书去,小孟把我补交的7000元转递给小方。小孟、小方都是业务员,但是小方是主管,她收的我的钱,其他人我就不了解了。张总自称是买主,自称跟嘉海晟轩公司没关系。小方上边有没有领导我不清楚。

经辨认,王某2辨认出方某就是收钱的小方;辨认出孟某1是收钱的小孟。

2.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齐某,就去了齐某所在的公司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公司经营地点是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的1604。齐某给我培训,给我讲基本的收藏品知识,并给了我话术单,客户资源是齐某、“张宇”二人提供的。我按照话术单打电话联系客户,骗他们说公司可以帮他们把手中的古玩字画销售出去,对于感兴趣的客户,我会让客户带着藏品来公司面谈。客户来公司后,先是我接待,如果客户带的是字画类,齐某和假买家“张宇”互相打配合,先是“张宇”假装要收购客户的收藏品,并且出一个高于客户心理价位的价格,客户同意出让后,“张宇”再提出让客户对收藏品进行鉴定,然后齐某再给客户说公司能为其鉴定,并让客户交纳相应的“鉴定费”。所谓的鉴定证书都是齐某办的,大部分鉴定齐某都是拖着不办,即使办了鉴定证书,公司也不会真正收购客户的收藏品,我觉得齐某办的鉴定证书肯定是假的。针对那些提供钱币类收藏品的客户,齐某让我们跟客户说收藏品得留在公司,由公司对钱币进行重新包装后再出售,收藏品售卖后,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具体怎么收取都是齐某说了算。这些钱币类的收藏品,齐某将东西放在他自己的车里,根本就不包装,他最终怎么处理这些东西我不太清楚。客户交纳的钱基本上都是齐某收取的,“方某”也替齐某收过几次,但是“方某”收完钱后,都是直接交给齐某了。齐某基本上都是让客户直接交纳现金,也有少部分客户是通过POS机刷银行卡进行交费的,这台POS机平时都是齐某自己拿着,POS机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公司收取客户“鉴定费”什么的从来都不签合同、协议之类的东西,都是口头约定帮客户出售收藏品。另外公司收客户的钱币之类的东西,也就是给客户打个收条,收条上的名字还都是写的假名。对于那些发现了被骗的客户,齐某管这种客户叫“雷”,后期处理的事项叫做“排雷”,这些客户的后续处理都是齐某负责谈,具体的情况我不太清楚。

我在公司里打电话联系过几十个人,也有好多客户都来过公司,但是谈成了的业务就三个人,分别是王某2、王某1、陈某1。王某2当时提供的是字画,他是我打电话联系过来的,他来公司后也是我接待的,然后齐某出面谈的鉴定费,当时收了王某21.5万元鉴定费,我印象中王某2是分两次给的齐某钱,并且给的是现金。王某1和陈某1给公司提供的都是钱币,这两个人没有收取鉴定费,就是将他们两人提供的钱币都给收了。我印象中当时王某1交了三四套人民币,有第四版人民币全套,还有第五版的,具体我也记不太清楚了,反正总面值大概有2000元人民币左右,齐某让我给王某1打收条,我打收条的署名是孟旭,然后盖了公司的章。陈某1当时交给公司多套第三版人民币全套,这些是齐某直接收的,也是他给陈某1打的收条。这两个客户都是我打电话联系过来的,收的钱币也都交给了齐某,没有收取其他费用,至于齐某最终是怎么处理这些钱币我不太清楚。

公司大概有十个人左右,公司的经理及负责人就是齐某,他在公司使用的假名字叫“齐晨”。那个假买家叫“张宇”,平时在公司大家称呼她为“张总”,听说她是公司的老板。剩下的基本上都是业务员了,因为公司的人对外基本上都使用假名,这也是齐某让我们这么做的,我在公司的名字是“孟旭”,我能叫上名字的有“方某”“张佳兴”“梁博”“石头”等人。

经辨认,孟某1辨认出张宇虹是张总,并辨认出本案被害人王某2、王某1、陈某1。

(2)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6月19日,我到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经营地点是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公司法人叫袁俊盼,但听说是公司经理齐某让别人代办的,这个法人跟公司没有关系。公司的老板是张总,有两个经理,一个叫齐某(齐某在公司里的名字叫“齐晨”),还有一个叫“爆响”,石金龙、孟某1、张家兴等人都是员工。公司的业务是联系有古玩字画的客户,以帮他们销售收藏品为名骗取鉴定费和保证金。我一开始的工作就是打电话邀约客户,两个月左右后我转为销售员。我以“方媛”的名字电话联系客户,公司有专门的话术单,是齐某提供给我的,具体是谁制定的我不清楚,电话单也是齐某提供的。齐某在公司让我们用假名字,怕客户记得我们的真名字事后找我们。一旦有合适的客户,我就会约他们到公司继续谈,谈的内容是公司可以帮他们把手中的古玩字画销售出去,但需要交纳一定的鉴定费和保证金,鉴定费和保证金的金额是根据客户的情况由齐某定的。之后齐某会做一个假的鉴定证书过来,假的鉴定证书是一个蓝色的小本,内容就是一些评估内容和价值,落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保证金的意思是我们不会把客户的古玩字画留在公司,但他们需要交纳保证金来保证我们找到买家后他们能把东西拿过来。客户交的鉴定费和保证金大部分是现金,钱交给齐某或是张总,如果刷卡就是刷在公司的POS机上,POS机机主是周浩,但是周浩应该跟我们公司没任何关系,齐晨可能是借着周浩的身份办理的POS机,POS机由齐某来保管。我们还会安排假买家和客户见面聊,目的就是取得客户的信任,但根本不会对客户的古玩字画进行买卖。假买家是主要是由张总来扮演的,齐某也扮过。客户交完钱后,之后的业务就是由齐某负责了。

我在公司里谈业务大概谈了30来人,谈成了10来个左右,每次就是我先打电话联系客户,等客户到公司后也是由我来接待,客户如果有意向,齐某会出面跟客户谈鉴定费和保证金。有时是我收钱交给齐某,有时候齐某自己直接收钱。我谈的业务里由我收的鉴定费和保证金大概有3万元左右,齐某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在公司里是底薪加提成,底薪每月3500元,提成是客户交纳的鉴定费和保证金的10%至20%,底薪一共挣了1万多元,提成挣了2万多元。我的工资在2018年10月份前是公司人事发,之后就是齐某以现金或微信直接发给我。直到2019年1月份左右,齐某把我们所有人的工资发了以后,就说快过年了,就给大家提前放假,那几天好多客户找,齐某说公司关门了。

经辨认,方某辨认出齐某,该人就是2018年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以“齐晨”“小齐”“齐经理”等身份收取事主收藏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男子;辨认出宋某、周某、郭某2、孟某2、阎某是她经手办理过收藏品鉴定等业务的人。

(3)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是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四号楼的物业,1604是我们租给嘉海晟轩公司的。承租人是胡兴隆,租赁期限从2018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8日止。他当时说这个公司做科技的,没有营业执照,所以先以个人的身份签订合同。

3.书证、物证

(1)租赁合同证明: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四号楼1604由北京万晟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情况,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2日到2020年9月8日。

(2)被害人阎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证明:阎某被收取1万元人民币,收据收款人签名为“李”、收款单位盖有“一花一草一世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公章。

(3)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评估证书复印件证明:齐某交给其的评估证书情况,评估证书盖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评估委员会”公章。

(4)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信用卡照片、POS机票据复印件证明:2018年11月27日,郭某1刷三张信用卡支付人民币共计10万元。

(5)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证明:郭某1被收取7.2万元鉴定费,收款单位盖有“一花一草一世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公章;郭某1被收取10万元保证金,收款单位公章为“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6)被害人郭某2提供的库存单复印件证明:2018年10月11日,收到郭某22套人民币(第三套尾号相同171和第四套前7同后10连财富大典),署名“方媛”,盖章“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7)被害人鲍某提供的收款单复印件证明:2018年10月21日,鲍某被收取人民币大系一套和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一套的情况,署名为“方媛”,收款单位公章为“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8)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收藏票据复印件证明:李某收到刘炳森书法作品的情况。收藏票据商品名称为刘炳森书法(八平尺),客户签字为李某,并盖有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章。

(9)被害人周某提供的收货单复印件证明:2018年11月5日,收取周某藏品及人民币的情况;收货单署名为“方媛”,右下角盖有“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10)微信交易截图(招商银行信用卡)、工作记录、POS机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11月28日,宋某刷信用卡支付15000元,POS机交易商户为北京天贵氧吧量贩KTV。

(11)被害人宋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评估证书复印件证明: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宋某“证书费”15000元,收款人为“方媛”;以及宋某收到的鉴定证书情况。

(12)被害人宋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钱币藏品照片证明:2018年12月22日,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宋某三套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9697、9765、5690号段),并将一幅范曾的八平尺图和两幅八平尺启功书法做抵押的情况。

(13)被害人郑某提供的收藏票据复印件证明:收藏票据商品名称为第四套大全三套、第五套豹子10连号一套、祝家锋8平、凌雪12平。客户名称为郑某,开票人为张佳豪。

(14)被害人夏某提供的收藏票据复印件证明:2018年12月8日,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夏某钱币藏品、邮票,开票人为张佳豪。

(15)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收据复印件、收藏钱币照片证明: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取陈某1钱币藏品的情况,收条署名为“孟旭”“齐晨”。

(16)被害人孟某2提供收藏票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收藏品照片证明:孟某2将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四套、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余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交给方某。

(17)文化和旅游部司局函件证明: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已于2009年转为“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评估委员会”已取消。

4.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方某、孟某1持有的手机中的数据内容进行恢复提取的情况。

(1)方某手机微信内容可见,2018年10月27日与他人的聊天中,方某称“他们得哄我,不哄我他们吃亏,他们客户不能自己接,只能我跟老齐来接”。2018年12月22日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方某称“我下个月可能会暴富,我收了三根炮筒,人民币整钞版,差不多一根18W,就算50万我还有10万业绩呢”;12月25日方某称“主要是看什么时候给我们钱,给完钱再说干不干了。到时候给完我钱,心情好就干心情不好就直接走。干这行也行,就是有点违心时间长了。”另外,方某的微信可见与客户聊天的记录以及钱币照片。“嘉海晟轩群”聊天记录可见,齐某2018年11月3日在群里发“明天任务比较重,明天都别迟到,九点之前必须到位”,其他人回复“收到,齐总”。齐某2018年11月29日在群里发“张佳兴上班打游戏,罚款五百,以此警戒”。

(2)孟某1手机微信可见,2019年1月5日孟某1联系齐某说“西局的那个人,大兴有房子的那个,他问我价格。他不昨天放车上的那些东西嘛。那我咋说啊,我把你联系客户的电话给他了,你接下。”2019年1月7日孟某1向齐某发微信说“提成的事我都不提了,你心里有点数,上班的工资你痛快开了就完事了,别到时弄的大家都不好了”,齐某回复“你想干就干,不想干说走就走,客户我还得给你擦屁股,工资之前有差过你一分吗?如果客户有问题了还得退钱,我也不怕你告诉客户什么,工资怎么也得年后才能给,也一分不会差你的。”随后齐某向孟某1发微信说“你上个月工资是2431.7元”,并向孟某1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8日齐某向孟某1转账1431.7元。

5.其他材料

(1)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齐某持有的黑色苹果牌手机、方某持有的白色苹果牌手机、孟某1持有的黑色苹果牌手机被扣押。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民警联系北京京评物价认证中心询问价格评估,该中心答复称收藏币等收藏品的鉴定需要见到实物,无任何实物无法进行价格认证。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齐某之前被行政拘留的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齐某的身份信息。

(5)破案报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以及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8年8、9月份,我通过招聘去了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公司后方某教我业务,我平时的工作就是打电话邀约客户,问客户是否有意愿购买书画、字画等艺术品,如果客户感兴趣,就约他们来公司参观,并向客户推销艺术品。联系客户时使用的话术单是公司提供的,我来公司的时候就有,都是用A4纸打印好的。客户来到公司后的事情我没有接触过,我不知道怎样谈业务,接待客户都是方某他们负责,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我没有收过客户提供的收藏品之类的物品。有的时候业务员忙不过来的时候,我跟客户也聊过,只是介绍收藏品,但是从没有向客户出售过收藏品,也没有收过客户的钱。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收取过客户的收藏品,也不清楚公司是否向客户收取过鉴定费和保证金之类的费用。我大概干了一个月左右,工作岗位就调整成内勤,就是公司的库管,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用品的采购,那段时间我基本不怎么去上班。大概2018年11月份,我就从公司离职了。公司大致有三个部门,分别是人事部、业务部、后勤部,总共大概有7、8个员工,公司的老板是一个女的叫“张宇”,一个负责业务的经理叫方某,剩下的人员都是公司的员工,我能叫上名字的有孟某1、张佳兴、梁先福,这些人基本上也都是跟我一样干邀约。我在公司挣工资,没有提成,一开始每月工资24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我挣了大概1万多元。张宇和方某都给我发过工资,基本上以现金形式发放。

(2)齐某当庭供述:2018年6月,我到了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这个公司工作,前期就我跟方某两个人,后来人员增加。因为老板张宇虹不在公司,我是她的朋友,她就把我提为经理。业务员是我负责培训,我教他们怎样邀约客户,怎样跟客户谈,怎样介绍业务。客户的电话号码是张宇虹给我的,我打印出来给员工。我在公司底薪3000元,提成是10%至20%,张宇虹看我比较困难,说到时候看情况多给我点。员工工资是张宇虹来公司发或者她将工资转给我后我帮她发。我是按照张宇虹的指示来工作,给员工培训的内容也是张宇虹教给我的,我也冒充过买家。我只参与了郭某1、宋某、陈某1三起,剩下的都是业务员自己操作的。有的客户过来,方某他们搞不定,我就帮忙说几句,客户因为我经理的身份比较相信我,我就帮着接待一下。业务员跟客户谈完后,会将收藏品拿给我看问我行不行,然后我再拿给张宇虹看,张宇虹同意的话,方某就跟客户说可以,然后我将这些收藏品放在办公室里。业务员收的字画等收藏品都是交给我,我再交给张宇虹。这些物品放在办公室里,因为有个员工偷过一次,张宇虹就把收藏品都拿走了。郭某1当天刷信用卡支付10万元保证金后,我又给了她现金,郭某1称我给她1.5万元现金,我认可。我去郑某家附近退过郑某祝家锋的画。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齐某辩解称其只参与了三起诈骗事实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害人阎某、郭某1、郑某、宋某、陈某1、孟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均直接指认齐某以经理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进行洽谈,承诺帮助被害人销售藏品,收取被害人财物;另根据证人方某、孟某1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齐某作为公司经理,为业务员提供话术单及电话单、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收取被害人现金及收藏品、保管POS机、为员工发放工资,实际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故齐某应当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关于被告人齐某提出其曾给郑某退过祝家锋的书画,经查证,郑某称齐某给其退过的是两幅未装裱的祝家锋书法,并非是郑某原本的收藏品,因此不能认定齐某在案发前已退回郑某被骗的祝家锋作品。被告人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当庭供述内容,本院对与其他证据印证部分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齐某到案后的认罪情况不符,而齐某当庭虽表示认罪,但仅供认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如实供述认定的要求,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某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三、被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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