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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808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4 14:13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80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冉、代理检察员钟雅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郑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

京0108刑初808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80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冉、代理检察员钟雅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郑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被告人邢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樊某(女,34岁)办理天津户口的事实,骗取樊某钱款。2018年6月10日至11日,樊某在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凤仪嘉苑小区等地向邢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邢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由其亲属退赔人民币10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邢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邢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邢某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与樊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其收取的10万元属于咨询费,并未向樊某承诺一定能办成户口,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邢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委托家人退还了全部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中8万元款项系案发前归还,故建议对被告人邢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邢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樊某(女,34岁)办理天津户口的事实,骗取樊某钱款。2018年6月10日至11日,樊某在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凤仪嘉苑小区等地向邢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1月5日,被害人樊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由其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樊某对被告人邢某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并经法庭质证:

1.被告人邢某于2019年11月22日所作的供述,证明其是因为樊某求其帮她办理天津户口的事而被公安机关传唤的。这个事发生在2018年6月至10月之间,当时是在海淀区挨着北清路的一个饭馆内谈的此事,当时在场人员有樊某、束某和其。束某和樊某是同事关系,其和束某当时是情侣关系。事先束某跟其说过让其帮助樊某办理天津户口的事,其让束某别管不熟悉的人的事,束某说这是她同事,关系不错,让其能帮到什么程度就帮到什么程度。之后樊某就约了其一起吃饭,樊某说她认识的人少,让其帮她跑户口的事,有什么消息就跟她说。其说给她办天津户口的事因为政策和关系的原因,有可能办成,也有可能办不成。樊某说这事不能让其白跑,她手里有10万元钱先给其,如果不够的话,再给其凑钱。其就跟樊某说以2018年12月30日为限,能不能办成会给她回信。樊某说一切拜托其了。吃饭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其交通银行卡收到了樊某给其转的10万元钱,其回复樊某微信说10万元已收到。收到钱之后,其就此事在北京咨询过宋某某、吴某某、李某,还问了天津的李某1、岳某某、刘某某,问他们如何办理天津户口;还在网上找过一些办理天津户口的代办公司,但由于报价太高,一般都是19万起步,其也就没再跟他们联系。其咨询这些人基本都是问他们现在办理一个天津户口需要多少钱。宋某某当时如何回答的,其想不起来了;吴某某说网上有关于天津海河英才计划(天津人口的一项政策)的条款都有,让其只要按照要求办理就可以了;跟李某说完这事之后,李某没有回话;李某1回信说这事办不了;岳某某说可以办,但10万元太少,肯定不够;刘某某有天津的房子,其就跟他商量是不是可以把他的房子过户,等其办完事再把房子给他过户回去,之后再给刘某某一些好处费,刘某某一直在考虑,担心有风险。其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天津海河英才计划的要求,其中一条是需要大学学历,但樊某不够要求,其也跟她说了,看看政策有没有宽松,还有几个月的时间,让她别着急等消息。但樊某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跟其发微信和打电话说她的孩子已经在邯郸上学了,不需要办天津户口了,让其算算帮她办户口花了多少钱,不让其白跑。其说因为她是束某的朋友,那10万元退给她,但目前钱还没有退。樊某转给其的10万元钱都已经花光了,其中去天津大概花了3万元钱,用于其请李某1、岳某某、刘某某、李某吃饭、洗澡、唱歌、住酒店了,另外在北京还有其日常帮她跑天津户口的一些花销。

被告人邢某于2019年11月23日所作的供述,证明樊某给其转的10万元钱就是给其的辛苦钱,其都用于自己的正常花销了,具体怎么花的记不清了。樊某给其转的钱并没有用在给她办理户口上,后期其用自己的积蓄用在给她咨询户口的事情开销上了。其认为樊某给其的钱就是其的劳动所得,是其挣的钱,其想怎样处置都是其自己说了算。

被告人邢某于2019年11月25日所作的供述,证明樊某给其转账的10万元就是咨询办理天津户口的费用,其就是帮忙问清楚。办理天津户口此事,其找朋友吃饭疏通关系花了3万元左右,因为这事是束某找其帮忙办的,所以其给束某转了5万元左右,给其妻子张某某1万元。

被告人邢某于2019年12月7日所作的供述,证明其前期帮樊某咨询了如何办理天津户口的事,还没有开始具体办理的时候,她自己主动说不办理了,后来一直找其要钱退钱。其跟樊某说过想以其自己买天津房子的方法,然后让她把她的户口入到其房子上的方法,帮助她办理天津户口。

被告人邢某于2020年1月8日所作的供述,证明根据其交通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其曾将10万元中的部分款项转给过李某2、束某、邢某。具体情况是:当时李某2管其借过钱,其应该是一共借给过她2万元;其给束某转了5万多元人民币,因为当时其觉得办个天津户口用不了那么多钱,所以就给了束某一部分,让她退给樊某;邢磊是其父亲,因为家里要还房贷,其每个月都会给他转1万1千元左右还房贷。除上述转账之外,其咨询朋友办理天津户口、请朋友吃饭之类花了大概2万多元。

2.被害人樊某于2019年11月5日所作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5日,其通过同事束某认识了一个名叫邢某的男子,并加了邢某的微信,邢某说能帮其办理天津市户口,然后向其要了10万元钱说是办理户口用。2018年6月10日、11日,其向邢某的交通银行卡转了两笔钱,每笔5万元,一共10万元,然后给他打电话问收到钱没有,他说收到了,肯定会给其办。后来其、束某约着邢某见了一面,见面后邢某跟其说肯定会给其办好这事,其当时想把材料交给他,他说不着急,等需要的时候再要。后来也没见过面,其跟邢某打电话,他每次都说让其别着急,会给其办。后来其又催他,他说他催催天津那边,然后说要相信他,其跟束某也说了此事,束某也帮其催邢某。后来到2018年12月,这期间其一直在催邢某,他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其觉得他办不了,就在2019年1月份让他把钱归还,他又以各种借口推脱,一直到现在也没还钱。其觉得受骗了,就来报警了。

被害人樊某于2019年11月23日所作的陈述,证明两笔钱(每笔5万元)都是用其手机银行转给邢某的,分别是在2018年6月10日16点左右在海淀区苏家坨镇凤仪嘉苑小区附近、2018年6月11日12点左右在海淀区温泉镇立新幼儿园环保园分园转的。大概是在转完账之后一个月之内的一天晚上,因为其给完钱有段时间了,就想把这事详细说一下,就让束某约邢某见个面,当面谈这事。在海淀区温泉镇环保园潇湘府饭店见面后,邢某让其放心,说这10万元钱给哥们,这人负责办完此事,至于其他费用其不用管,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给其。因为最初邢某给其承诺的就是:办理天津户口的费用是人民币10万元整,他找他天津的一个哥们去办,把10万元给他就可以了。至于他哥们那里的请客费用都由他自己去办,如果办不下来,会把10万元全额退回,其平时通电话时,邢某也是这么说的。每次都是其主动找邢某催问事情进展,他总是说近期很忙,让其别急,他再去催催人家。邢某也从没有向其要过办理户口的资料,其主动要给他,他也是说先别急。邢某也没有跟其说过具体怎么办户口,用什么方法办这事,只是跟其说可以给其办集体户口,如果不想买房的话,可以临时转到他朋友那里。邢某也没说过办户口的那哥们的名字,没说过办哪个单位的集体户口。由于邢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其看事情已经拖了半年,没有任何进展,就跟束某说了这个情况,并说想报警说其被骗了。当时束某对外介绍她和邢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才相信的邢某。其跟束某说完之后,束某问其是要告她吗?其说只是想把其的钱要回来,束某说她手里没那么多钱,手里只有人民币8万元整,她只能先替邢某还给其这么多,剩下的人民币2万元其自己去找邢某要。束某在2018年12月给了其8万元现金,她这么做就是害怕其报警。其大概是2018年5月认识的邢某,是其和束某谈起办理天津户口的事才知道邢某这个人的,一直没见过面,只是通过束某留了邢某的联系方式,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过几次,一直到了2018年7月份左右,其才见过这个人。当时束某跟其说邢某是她男朋友,他们认识好几年了,还说邢某以前是做金融的,邢某的家庭情况她比较了解。其从2018年10月就开始向邢某催要款项了,期间其也多次向束某说过催款的事,束某说她也去帮其催要款项。

3.证人束某于2019年11月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左右,同事樊某聊到了办天津户口的事,其把这事跟朋友邢某说了,当时其和邢某是男友朋友关系。邢某说这事他可以办,其就把樊某介绍给了邢某。到了6月中旬,樊某问其这个事怎么才能办,其就去问邢某,邢某说他已经问过朋友了,能办没问题,需要8万元左右的资金,还需要请客吃饭等等,一共需要10万元左右。其就告诉樊某说邢某说能办,但需要10万元钱。后来樊某在给邢某转钱之前还问过其,其说他既然说能办,你就给他转吧,然后她就把钱转给了邢某,这都是6月份的事。邢某拿到钱后,樊某请邢某、其在温泉镇的潇湘府饭店吃的饭,当时邢某也说能办,一定给办好。后来樊某多次跟其说邢某不接她电话,发微信也很少回复,让其问问邢某是怎么回事,其就去问邢某,但每次问他,他都说他再打电话催催天津那边,刚开始说正在办,后来说自己忙再等等,说一直在办着。但事情还是一直没有进展,其因为这事跟邢某吵了好几次架。到了2018年年底,樊某觉得邢某不靠谱,就和其商量把这钱给要回来,其就跟邢某说不办了,把钱还给樊某,邢某说这10万元钱都给天津了,其就让他找天津的人把钱要回来,他说好,但之后就找不到他了,打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后来其和樊某觉得被他骗了,樊某就报警了。邢某就没有给樊某办户口,因为当时其和邢某正在处朋友,基本天天都在一起,其知道他只是打电话咨询了天津的朋友,但根本没有去办此事,在这期间去过几次天津,但没有帮樊某办户口。

证人束某于2019年11月26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当时其跟邢某是男女朋友关系(邢某说他是单身,后来其才知道他骗了其,他已经结婚并有一个5岁的女儿)。最初的时候是樊某跟其聊天说想给她孩子办天津户口,其才跟邢某提了这事,邢某说能办此事,需要10万元。之后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樊某,樊某给邢某打了钱。2018年3月左右,邢某跟其说他在顺义办一个汽车展厅,他出200万元左右,让其一起投资,说先要1万元押金。于是其在2018年3月10日先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万元押金,3月13日其又给他工商银行卡转了19万元钱,他当时承诺赚钱了的话,会分给其百分之三十的利,不赚钱的话,也会把本钱退给其。到了2018年6月15日左右,他把1万元先还给了其,然后又给其打了1000元的利息,后来又打了1000元的利息,再后来就不给其钱了。一直到2019年8月,其一直在催他还给其这19万元,他在2019年8月还了其6000元,在9月份还了其3000元,此后就再没还过钱。邢某也没在顺义办汽车展厅,后来他在昌平用其给他的19万元租了一个厂房,具体干什么不清楚。因为邢某不接樊某电话,其作为中间介绍人,樊某老是找其闹,跟其哭,还跟其说她孩子着急上学没钱,家里因为这事也老吵架。其联系邢某要钱,邢某也不理睬,其和樊某又是同事,怕在单位影响不好,也觉得她来京打工挺不容易。其没办法,只能自己先掏了8万元给了樊某,给她钱的时候明确说这钱是其的,其给她8万元钱,等她从邢某那里要回钱以后再还给其。

证人束某于2020年1月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邢某被抓以后,邢某的母亲主动提出赔偿其和樊某的损失,赔偿了樊某办理户口的10万元(其中8万元是其的钱),还归还了其之前转给邢某的那20万元投资款。所以其不再想追究邢某的责任了。

证人束某于2020年3月1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给了樊某8万元以后,樊某跟其说办户口的10万元里有其8万元,还有她2万元,她和其一起去找邢某要钱,后来其就和樊某一起催邢某还钱,后来邢某也不理睬,其就叫上樊某一起来报的案。其没有从邢某收取樊某的10万元里拿钱。其在2018年6月15日收到的邢某汇款11000元与办户口一事无关。

4.刑事谅解书,证明邢某因诈骗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后,邢某的家人积极与受害人樊某、束某协商退赔事宜,并已支付完毕,受害人樊某、束某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邢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左右,当时邢某给其打电话说他之前帮助别人办理天津市户口,收了人家钱,现在人家要告他,他想找其借钱还给人家,其当时手头比较紧,就没借给他。在邢某打电话找其借钱之前,其不知道邢某帮人办理天津市户口的事情,邢某也没就办理天津市的相关问题向其进行过咨询。2018年,其与邢某没有一起去过天津。

6.樊某、邢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6月10日、6月11日,樊某使用手机银行向邢某的交通银行账户分别转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转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10万元在1个月内陆续被邢某支出完毕,用于邢某个人事项。

7.邢某与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樊某与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樊某、束某多次向邢某催促退还办理天津户口的费用,而邢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的情况。

8.电话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邢某没有委托他人帮助樊某办理天津户口,也没有向他人支付为樊某办理天津户口费用的事实。

9.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11月5日,樊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邢某以帮助她办理户口为名,骗取她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10.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邢某抓获归案。

11.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邢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邢某对于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证据不予认可,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人束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在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前,束某替被告人邢某向被害人樊某归还了8万元人民币。法庭认为,控方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指控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对于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在下文与被告人邢某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一并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邢某提出的无罪辩解,本院认为,被害人樊某、证人束某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邢某收取被害人10万元款项的前提就是帮被害人办成天津户口,否则全额退款,而被告人邢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束某、李某的证言以及多位证人的电话录音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邢某没有办理天津市户口的能力,也没有委托他人为被害人樊某办理天津户口,更未因此事向他人支付相关费用;被告人邢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邢某在收到被害人10万元款项后,短短一个月便将上述款项消耗殆尽,用于邢某个人事项支出;被害人樊某、证人束某的证言以及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则可以证实当樊某、束某向被告人邢某催问事情进展或催要款项时,被告人邢某则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由此可见,被告人邢某所称能帮助被害人樊某办理天津户口一事系其骗取被害人财物之手段,其在被害方多次催要款项后,仍拒不归还,其非法占有目的更为显而易见,故本院对上述无罪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束某给予被害人樊某的人民币8万元应认定为被告人邢某案发前归还款项数额,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束某先行给付被害人樊某人民币8万元的行为是基于同情、以及避免自身卷入刑事案件等因素而发生,其并无替被告人邢某归还上述款项的意思表示,故该款项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邢某在案发前归还,不能从邢某犯罪数额中扣减,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被告人邢某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涉案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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