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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6刑初459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4 14:10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45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京丰检三部刑追诉〔2020〕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指控一起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涛、检察官助理何聪出庭支持公诉,

京0106刑初459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45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京丰检三部刑追诉〔2020〕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指控一起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涛、检察官助理何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张黎明、车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尹某在不具备还款能力情况下,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编造孩子生病需要治疗等理由,多次向谭某借款。谭某在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廖某经营的“望京小腰”店内等地,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尹某多次转款,后被告人尹某与谭某失去联系。现查明谭某转款人民币共计二十一万余元,其中部分为店内营业款。

被告人尹某在不具备还款能力情况下,于2019年5月间,编造孩子生病需要治疗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刘某借款,被害人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里甲21号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被告人多次转账人民币共计三万余元。

被告人尹某在不具备还款能力情况下,于2019年8月至9月间,编造孩子生病需要治疗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马某借款,后马某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麦当劳莲宝路餐厅等地向被告人通过微信多次转账人民币共计七万余元。

被告人尹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查获,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起获的涉案物品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尹某具有如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1.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签有《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虽然收入不稳定,但是有收入来源,并且在微信中出具了借条,并将自己真实的身份证信息如实告知被害人,且自始至终认可借款金额,由此证明被告人确实具有归还之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尹某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编造自己的孩子生病急需用钱治疗等理由,骗取他人信任,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多人财物。具体查明如下:

被告人尹某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编造孩子生病需要用钱治疗等理由,频繁向谭某借款,谭某在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廖某经营的“望京小腰”店内等地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尹某转款60余次共计人民币216100元。谭某多次要求尹某还款,期间被告人尹某仅归还了人民币3000元,后谭某无法联系到尹某。

被告人尹某于2019年5月间,编造孩子生病需要用钱治疗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刘某借款,刘某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里甲21号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被告人尹某多次转账人民币共计31600元。

被告人尹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间,编造孩子生病需要用钱治疗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马某借款,马某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麦当劳莲宝路餐厅等地向被告人尹某通过微信转账49次共计人民币75000元。

被告人尹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谭某被骗相关证据:

(1)被害人谭某陈述:2018年8月25日晚上,其在望京小腰餐馆前台盯班时,尹某打电话过来说他是店里吃过饭的客人,他闺女发烧需要钱,然后他加了其微信,其通过微信转给他650元,至2018年10月15日,尹某总是以孩子生病为由,陆续向其借钱,共计人民币239000元,每次借完钱尹某总说还,但是从未还过。现在其给对方发微信对方不回,打电话也没人接。

(2)证人廖某证言:其是望京烧烤负责人,谭某在店里负责收银,其店内外卖业务的收入分别绑定在谭某的三张银行卡上,听谭某说被骗了23万多,这些钱都是其店内外卖挣的钱。

(3)被告人尹某供述:谭某在望京小腰工作,2018年的一天,其电话联系谭某,当时其已经和家里人分居了,没有生活来源,就以自己的孩子病了需要治病为由向她借钱,她通过微信把钱给其,其给她拍了身份证,之后其以孩子后续治疗以及为还她钱找朋友贷款为由,共向谭某借了20万左右。其女儿没有生病,其收取上述钱款后一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了,一部分借贷款走关系花了,期间其曾还过谭某一笔钱,多少记不清了。后来其手机掉水里,其换了手机就没有再联系对方。

(4)谭某与尹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明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10月15日间,尹某频繁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由向谭某借钱,向谭某多次发送位于北京儿童医院的位置,每次均表示第二日或尽快归还,并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只要解冻就能还款,但均未按承诺归还。经梳理,谭某共向尹某转款62笔合计人民币216100元,期间尹某仅归还过3000元。

(5)谭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该组证据佐证谭某通过微信向尹某转账情况。

2.被害人刘某被骗相关证据:

(1)被害人刘某陈述、辨认笔录:2019年5月7日晚,其在万源路一个饭店看球赛时认识尹某,双方互加了微信、留了电话,大概8日凌晨,对方打电话说闺女病了在医院抢救,需要3000元让其给转点,其通过微信给对方转了3000元,后对方又说还需要4000元,其又给对方转了4000元,但对方说还需要2100元,其又给对方转了2100元,对方说天亮了就联系父母还钱,天亮后对方又说两三天后再还钱,且又让其转7500元,其给转了7500元。5月10日,对方又让其转15000元,说是贷款下来马上还钱,其通过支付宝转了15000元给对方。之后对方就不再联系了,其也没有和对方联系。经辨认,其指出被告人尹某就是以孩子生病需要抢救多次向其借钱的男子。

(2)被告人尹某供述:2019年5月,其在东高地附近饭店看球吃饭时认识一男子,二人互留了电话和微信,有一天凌晨,其给对方打电话借钱,具体什么理由记不清了,好像是闺女生病了,其分几天借了大概有3万多元,其说过几天还,之后因为过期没还对方把其拉黑了,上述钱款其用于彩票了,其当时的微信昵称是“给自己的歌”。

(3)刘某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5月8日至5月10日,刘某共向尹某转账人民币31600元。

3.被害人马某被骗相关证据:

(1)被害人马某陈述、辨认笔录:其系麦当劳莲宝路餐厅经理,2019年8月31日1时许,其在上班时接到一男子电话,对方说孩子在医院看病需要钱,向其求助,其最后加了对方微信,给对方转了850元,后对方又多次联系其,其分四次共向对方转了1900元。后来对方几乎每天都向其借钱,借钱的理由基本也都是孩子看病医药费、护工费、出院费等,其最后一次转账是9月20日,后来其一直联系对方让他还钱,对方一直以没钱推托。其共向对方转账49次,转账金额总计是75000元。经辨认,其指出被告人尹某就是以孩子生病没钱为由多次向其借钱的男子。

(2)被告人尹某供述:其在2018年没有固定工作后自己单独租房住,因没有收入支付每月固定开销,曾以女儿生病等理由骗取过他人钱款。其曾在六里桥附近的麦当劳吃过饭,见过那个麦当劳经理马某,2019年8月底的一天,其没钱交房租,就通过麦当劳员工联系到马某,跟他说孩子病了,急需用钱,马某通过微信给其转了850元。8月底至9月底,其多次编造不同理由向马某借钱,其中有孩子病了、请贷款公司人员吃饭办贷款。2019年9月底,其最后一次向马某借钱后,对方可能觉得其还不上钱了,就说让其赶紧还钱,不再借钱给其了,还和其统计了其共借款75000元左右,其一直没能力还钱。其所说的家人生病不是真实情况,上述钱款其中2万元用于找关系办贷款了,但没有办成贷款,其他用于日常开销了。除马某外,其还向两个人要过钱,跟对方说的是家人生病了着急用钱。其女儿抚养权归前妻,女儿很健康,没有病。

(3)马某与尹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明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10月13日间,尹某频繁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由向马某借钱,每次均表示会尽快归还,但均未按承诺归还,经梳理,马某共向尹某转款49笔合计人民币75000元。

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经与尹某的前妻李某联系,李某表示其与尹某约2015年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一直健康**活,李某也未跟尹某要过其他费用。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尹某持有的手机2部予以扣押。

6.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尹某被扣押二部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及提取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尹某曾受行政处罚情况。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马某因本案报警,后被告人尹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抓获归案。

9.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尹某的自然人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孩子生病需要借钱治疗等理由,利用三被害人的善意,多次骗取三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尹某向被害人提供身份信息、出具借条,证明其具有归还被害人钱款之意的辩护意见,实质系认为被告人尹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查,尹某向谭某、马某虽提供过身份信息、出具过借条,但尹某向被害人提供身份信息时其与被害人并不熟识,却编造孩子生病需要钱款事由向被害人借款,结合其后面连续不断编造孩子需要治疗事由从而不停向被害人借款的事实,可以证明尹某向被害人提供身份信息仅是为了获得被害人信任以取得对方钱款;而在被害人多次要求其偿还此前借款时,尹某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却并未按承诺时间还款,该出具借条的行为仅是尹某拖欠还款的手段,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继续不断编造理由向被害人借钱,足以认定被告人尹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此前所受行政处罚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尹某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三、在案扣押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VIVO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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