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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6刑初108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4 14:07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087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书记员杨佳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京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京0106刑初108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087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书记员杨佳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京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百年人寿保险续保业务为由,向王某骗取续保费用。王某于2019年10月8日及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悠然居公寓8座406房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向刘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46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已经退赔并获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百年人寿保险续保业务为由,向王某骗取续保费用。王某于2019年10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悠然居公寓B座406房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向刘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46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的人民币80000元,并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7月,我在内蒙确诊了乳腺癌,之后我就来北京找郭军。当时郭军给我们安顿在丰台区保利欣苑刘某某的住处。我在内蒙办过保险,郭军就将我办理保险的事向刘某某说了。刘某某看了保单,之后说保单有漏洞,能帮我理赔。之后我们就把理赔的事交给刘某某办理了。大概过了一个月的时间,刘某某帮我们把理赔的39000元退到手了。我收到钱后不久,刘某某和我说我现在看病都得自费,说他能给我办理续保,这样的话以后我看病就能报销。续保的费用就按照20年时间算的,一共46000元。刘某某让我把钱直接给他,他就能帮着办。出于对刘某某的信任,我就在2019年10月9日分两笔转账46000元到刘某某微信里。转账后,我就问刘某某保单什么时候下来。刘某某说大概20天,之后我们就等消息。到了时间,我们也没收到保单。后来又过了几天,我和丈夫孙某一块去百年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我名下的保单,查询后发现我名下没有任何保单,并说我的保险因为我患病已经终止了。回去后我就问刘某某怎么没有保单。刘某某责怪我不信任他,我就问还需要多长时间,刘某某说等等。之后我们就觉得不靠谱,想让刘某某退钱。刘某某就说办理退款也需要时间,让我继续等。我们的积蓄都花完了,后来只能借钱看病,也多次找刘某某要钱,刘某某也是拖着不给。到现在他也没给我一分钱。他也从来没向我们说过钱是他自己花了。

2.证人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7月份,我妻子王某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检查出来患有乳腺癌,我就打算带着妻子到北京看病。当时我小舅子郭军在北京市丰台区我爱我家工作,他当时住在刘某某家。之后郭军和刘某某说了我们的情况,刘某某同意我们住在他家一段时间。我们就来北京了,并住在刘某某居住的丰台区保利欣苑4号楼2-902室。在他家住的时候,我们与刘某某聊天。刘某某自称华夏保险公司总代理,当时我妻子入了一个百年人寿保险,刘某某就帮着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将39000元保险费退了。这里的9000元,刘某某说是保单上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是他帮着处理之后额外要来的钱,表示他有能力给我要保险的钱。之后39000元就由保险公司打到我妻子的卡里。我们就对他比较信任了,觉得他有能力帮着办保险的事。之后刘某某提出说如果我们继续再交46000元,能够继续保20年。也是这个百年人寿保险,说这个20年看病都可以实报实销,最高可以报销100万元的费用,并且到期后返还本金。2019年10月9日,我妻子王某就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一次20000元、一次26000元,都转到了刘某某微信里。刘某某说过几天保险单就下来了,我们就等着保险单。之后过了一个月保险单也没下来,我就问刘某某怎么回事。刘某某说保险单没下来呢,让我继续等。2019年11月中旬,我就来到百年人寿保险公司查看我妻子交保险的记录,结果发现没有任何记录。我问刘某某怎么回事,他说钱已经给保险公司了,让我还继续等。我说这份保险我不要了,给我退钱。他说那也得等。之后我又多次催要,刘某某就说保险公司没退钱给他。后来我也来他家要过几次,他就说没钱,也对我爱答不理。2020年6月11日我带着儿子两个人去了他家,他就说我擅闯民宅,我们双方都报警了。

3.证人冯某证言:刘某某大概在2013年8月开始到泰康人寿北京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工作,到2014年10月左右被开除。2019年,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保险理赔的事情。刘某某说他一个姐们患大病,并说该人之前买过保险。当时刘某某用微信给我发了保单照片。我现在记不清楚照片上的信息了。刘某某问我客户患大病这种情况能否理赔。我告诉他如果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可以理赔,之后刘某某就没有再就赔偿的事联系我了。我印象中刘某某没有咨询过我保险合同中附加险的事情。我确定刘某某从来没有就保险合同续保问题联系过我。刘某某联系我就是问保险理赔的事,没有续保的事。刘某某没有问过我无条件续保的事。

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46000元的情况。

5.人身保险合同:被害人王某的保险情况。

6.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被害人王某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的人民币80000元,并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

8.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本案破获以及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被查获的情况。

10.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9年五六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个叫郭军的朋友和我说他姐姐病了。他说他姐姐、姐夫要来北京看病,想在我家住段时间。我就答应了。当晚,郭军的姐姐、姐夫就来丰台区保利新苑4号楼2单元902室。当时我们聊天,我知道她姐姐已经确诊了乳腺癌。他姐姐不知道怎么理赔,我就帮忙理赔了。他们获赔了39000元。我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就想骗人点儿钱。我看到还有一个附加险,上面有一个可以无条件续保的内容。如果续保,将来最高报销上限可达100万元。其实我也知道他们不能续保了,我就骗他们说他们的条件可以续保。我按照他们每年的保险费乘以10,计算出续保的钱46000元。我告诉他姐姐和姐夫说交这些钱就可以续保了,并且说我可以帮着托人办这事,让他们把钱直接转给我。之后他姐姐就将46000元分两笔转给我了。收到钱后,我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了。跟她姐姐和他姐夫那边我就谎称是保险公司没有退钱,就一直拖着他们。之后2020年6月11日18时许,他姐夫和姐夫的儿子就过来找我要钱了。因为两个人在我家骂骂咧咧的,我就报警了。之后民警就将我们带回派出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意见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王某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的赔偿,并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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