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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5刑初2141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7:15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14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

京0105刑初2141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14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间,在北京华盈天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伙同张兴旺(已起诉)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商务2号楼,以该公司可以举行拍卖会帮客户出售收藏品为由,以收取定金、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男,68岁,北京市人)人民币2万元、窦某起(男,65岁,北京市人)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北京华盈天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华盈天帝公司)业务员,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商务2号楼601室,以华盈天帝公司可以举行拍卖会帮客户出售收藏品为由,以收取定金、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袁某(男,68岁,北京市人)人民币2万元、骗取窦某起(男,65岁,北京市人)人民币4.7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后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扣押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窦某起的陈述,被害人提交的合同、收据,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同案犯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系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从犯,本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之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吴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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