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22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某升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阴某升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07号楼10单元301室,通过微信虚构身份冒充某考古队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王某联系原某博物院单某做公益讲座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阴某升于2019年10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阴某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阴某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阴某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阴某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阴某升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阴某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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