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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1044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7:00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04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9年6月

京0108刑初1044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04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北京车牌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某超市双榆树店等地,骗取被害人连某(女,39岁)并利用不知情的连某骗取其他两名被害人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女,41岁)人民币1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孙某人民币15000元。

(二)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1(男,37岁)人民币3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1人民币35000元。

(三)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连某人民币1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二、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利用不知情的连某,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某超市双榆树店等地,骗取十九名被害人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20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女,42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徐某人民币55000元。

(二)2019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男,43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张某1人民币55000元。

(三)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女,42岁)人民币57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叶某人民币57000元。

(四)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2(女,31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2人民币55000元。

(五)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2(男,51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张某2人民币60000元。

(六)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男,38岁)人民币7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陈某人民币70000元。

(七)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男,48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林某人民币55000元。

(八)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3(男,45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张某3人民币55000元。

(九)2019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男,49岁)人民币12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郭某人民币120000元。

(十)2019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男,33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吕某人民币60000元。

(十一)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女,26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陆某人民币60000元。

(十二)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男,37岁)人民币5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邓某人民币50000元。

(十三)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女,41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高某人民币55000元。

(十四)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女,47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杨某人民币60000元。

(十五)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3(女,25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3人民币60000元。

(十六)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男,42岁)人民币5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刘某人民币50000元。

(十七)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阎某(男,42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阎某人民币60000元。

(十八)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4(女,41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4人民币60000元。

(十九)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男,33岁)人民币11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侯某人民币110000元。

三、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利用不知情的连某,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5(男,45岁)的孩子办理史家小学入学的事实,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等地,骗取王某5通过现金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5人民币30000元。

四、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利用不知情的连某,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林某(男,48岁)的朋友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等地,骗取林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林某人民币500000元。

五、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1(男,39岁)安排北京市公安机关看守所监控施工工程、急用借款等事实,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学西门对面家属院内等地,骗取赵某1通过现金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37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赵某1人民币370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67000元。连某于案发后付给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57000元。

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定罪处罚。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家庭困难,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北京车牌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某超市双榆树店等地,骗取被害人连某(女,39岁)信任并利用不知情的连某联络其他两名被害人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女,41岁)人民币1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孙某人民币15000元。

(二)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1(男,37岁)人民币3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1人民币35000元。

(三)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连某人民币1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二、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实,利用不知情的连某联络其他被害人,在本市海淀区某超市双榆树店等地,骗取十九名被害人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20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女,42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徐某人民币55000元。

(二)2019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男,43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张某1人民币55000元。

(三)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女,42岁)人民币57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叶某人民币57000元。

(四)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2(女,31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2人民币55000元。

(五)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2(男,51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张某2人民币60000元。

(六)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男,38岁)人民币7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陈某人民币70000元。

(七)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男,48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林某人民币55000元。

(八)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3(男,45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张某3人民币55000元。

(九)2019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男,49岁)人民币12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郭某人民币120000元。

(十)2019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男,33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吕某人民币60000元。

(十一)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女,26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陆某人民币60000元。

(十二)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男,37岁)人民币5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邓某人民币50000元。

(十三)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女,41岁)人民币55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高某人民币55000元。

(十四)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女,47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杨某人民币60000元。

(十五)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3(女,25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3人民币60000元。

(十六)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男,42岁)人民币5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刘某人民币50000元。

(十七)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阎某(男,42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阎某人民币60000元。

(十八)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4(女,41岁)人民币6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4人民币60000元。

(十九)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男,33岁)人民币11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侯某人民币110000元。

三、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的孩子办理史家小学入学的事实,利用不知情的连某联络被害人王某5(男,45岁),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等地,骗取王某5通过现金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王某5人民币30000元。

四、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利用不知情的连某联络被害人林某(男,48岁),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等地,骗取林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林某人民币500000元。

五、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北京市某局特勤局副处级领导的身份,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1(男,39岁)安排北京市公安机关看守所监控施工工程但急用借款等事实,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学西门对面家属院内等地,骗取赵某1通过现金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370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连某于案发后付给赵某1人民币370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67000元。连某于案发后付给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57000元。

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询问,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某供述,被害人连某、赵某1、孙某等人陈述,证人郑某、赵某2、朱某等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控方所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31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六万七千元(人民币2167000元)发还被害人连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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