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诈骗罪律师 海淀区诈骗罪律师 东城区诈骗罪律师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西城区诈骗罪律师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诈骗罪 >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京0108刑初152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8:1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52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西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京0108刑初152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52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西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田村半壁店中国建设银行门口等地,以帮忙办理投资墓地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男,46岁)人民币23300元,现涉案赃款未起获。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原地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帮助下于2019年12月13日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6500元,被害人郑某对其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其已将涉案钱款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间,在本市海淀区田村半壁店中国建设银行门口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郑某(男,46岁)办理投资墓地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3300元。涉案赃款未起获。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对方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6500元,被害人郑某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将涉案钱款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标签: 诈骗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