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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1630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6:5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63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

京0108刑初1630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63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男,42岁)的岳父岳母办理进京落户为由,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5000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身患疾病,故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男,42岁)的岳父岳母办理进京落户为由,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85000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并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马某、耿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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