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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4刑初89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4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89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山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京0114刑初89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89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山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虚构自己是房天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以“朋友向自己借钱、开车撞人需要赔偿、舅妈来了需要买东西、儿子要钱需要借钱”等理由,骗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15号内23号的程某人民币11990元。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坦白,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工资表,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元。

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政华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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