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刑事律师 西城区刑事律师 海淀区刑事律师 朝阳区刑事律师 丰台区刑事律师 大兴区刑事律师 通州区刑事律师 房山区刑事律师 昌平区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律师 > 大兴区刑事律师

京0114刑初37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41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37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龙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立案当日中止审理,后于同年8月1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

京0114刑初37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37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龙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立案当日中止审理,后于同年8月1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龙及其辩护人张小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龙以帮助卞某(女,43岁)的儿子柳某某被音乐学院录取为由,骗取卞某人民币16万元,卞某于2019年1月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劳务有限公司内完成转账。被告人周某龙将该笔钱款用于购买汽车、手机、彩票等。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某龙返还卞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龙于2020年1月17日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某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龙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以帮卞某儿子办理入学音乐学院,让卞某给付其钱款是事实,在办不成后其才私自挪用了钱款,不是想骗她的钱,钱款中还包括2.8万的文化课补习费和给其自己的1.2万好处费。

被告人周某龙辩护人的意见为,周某龙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财物。周某龙在取得财物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骗取财物的客观行为,事后对财物处分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希望法庭对周某龙作出终止审理或无罪判决。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应扣除周某龙文化课培训费用2.8万,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龙以帮助卞某的儿子柳某某被音乐学院录取为由,骗取卞某人民币16万元,卞某于2019年1月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劳务有限公司内完成转账。被告人周某龙将该笔钱款用于购买汽车、手机、彩票等。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某龙在卞某催要下,陆续返还共计人民币5万元。卞某于2019年12月5日报警,民警于2020年1月17日将被告人周某龙查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卞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前后,其儿子柳某某去石家庄某艺术专修学校学习。后来柳某某跟其提了十多次,说他们班的周某龙老师主动找他说花钱可以去音乐学院,让孩子问问家长。柳某某说要25万,因为钱太多,其一直没有同意。2018年12月的一天,周某龙亲自给其打电话,说16万可以上一个不好的音乐学院,还说如果上不了可以全额退款。去某音乐学院是周某龙说的,柳某某最后同意的。其就在2019年1月3日给周某龙转账了16万,让他帮着办理。2019年5月2日,其找到周某龙让他写了张字据,落款日期写在了转账那天。写字据的主要目的是怕万一周某龙办不成事好让他退钱。后来柳某某没有被某音乐学院录取,其找周某龙要求退钱,周通过微信转账还了其1万,通过王某凯给其转账还了4万,后来就不接电话了。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河北石家庄某艺术学校校长,周某龙在其学校做兼职声乐教师,教学生唱歌。学校没有学制,没有和正规音乐类学校有招生上的优惠政策,就是搞培训。学校、其本人及学校教师都没有帮着在校的学生办理或考上正规音乐类学校的渠道,学校也不允许老师帮学生找这种捷径。周某龙没有这个渠道。其没有跟周某龙说过可以为他人办理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孩子报考音乐类学校的事,周某龙也没有找其为他的学生柳某某办理某音乐学院合格证或考学一事,在2018年12月,周某龙也没找过其说为学生办理音乐类学校考学一事。

3.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12月3日卞某给周某龙转账16万元,备注为柳某某学费;2019年6月22日至8月10日,周某龙微信转账卞某共计1万元;2019年8月19日至8月24日,王某凯通过网银转账卞某共计4万元。

4.接受证据清单、借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某龙向卞某出具的借条情况,卞某多次向周某龙询问办事进展及还款事宜,周某龙答复称“我之前就和那边老师这样要求的,如果过不了一定得把费用退给我”“事儿如果办不成费用肯定退”等内容。

5.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卞某在查询到柳某某没有被某音乐学院录取后即电话联系周某龙,并要求周尽快还钱,周表示会尽快向那边老师把钱要回来。

6.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明,2019年12月5日10时许,卞某来马池口派出所报警称:自己儿子高考被骗11万元。民警接报后开展工作,于2020年1月17日将周某龙查获并进行刑事传唤。

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周某龙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周某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柳某某是其在河北省石家庄某艺术专修学校的学生。2018年12月其说给柳某某问问几所音乐学院托关系上学。其开始跟柳家长卞某说上某1音乐学院要25万,后来承诺帮他们找关系上某音乐学院。2019年1月初,卞某通过网银给其转账16万。收到钱后其于2019年1月10日左右花5万购买了一辆车并开始购买彩票陆续花了10万,还花了1万元购买了音箱和手机、请朋友吃饭,到5月底就全部花光了。2019年5月2日其给卞某写了张借款16万的借条,并将其租住的房产做抵押。后柳某某没有被录取,卞某开始找其要钱,其自己还并通过王某凯的手机银行陆续还了共5万元,后来就不接卞的电话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龙否认指控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周某龙自身没有能力也没有渠道帮别人办理音乐学院入学事项,在卞某最终同意委托周某龙办理入学一事前,双方有个沟通过程,周某龙表现积极。周某龙辩称自己打听过能办入学一节没有证据证实,关于请托证人曹某办理一事,其陈述的前后过程不符合常理,且曹某证言证明学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否认受托或者主动向周某龙提出他可以办理入学。在卞某转账后几天时间,周某龙即将钱款用于个人购买车辆、彩票等大额支出,并最终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在卞某要求其打借条、后续向其追索钱款时,其仍隐瞒真相,在还了部分钱款后联系不上。在案证据充分证实周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周某龙在被害人报案前已归还5万元,故犯罪金额认定为11万元。辩护人关于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2.8万文化课培训费用的意见,从周某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卞某的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表明,16万即为双方商定的办理入学之用,周某龙当庭所述钱款中包含2.8万元文化课培训费以及1.2万是其好处费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龙退赔被害人卞某人民币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谷德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朱莹莹

书 记 员 王政华

标签: 诈骗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