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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4刑初78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39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78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

京0114刑初78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78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3月,以帮助李某调查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为由,让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住处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3000元获谅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已经赔偿被害人13000元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3月,以帮助李某调查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为由,让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住处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

后被告人任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曲某、赵某、朱某、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出票信息截图,开房记录,执行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名片复印件,情况说明,工人履历表,劳动合同书,固定工人登记表,离退休人员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否认犯罪事实,故指定辩护人关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均酌情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任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赵翠红

人民陪审员  王万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智渊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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