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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6刑初125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38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252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京0106刑初125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252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杜某以帮助被害人柯军军低价购买机票、办理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柯军军5530元。被害人柯军军在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三里美天理发店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杜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530元。被告人杜某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柯军军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的其他前科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被害人柯军军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五百三十元。

三、随案移送蓝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拍卖并入判决第二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彤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伟娜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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