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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无罪裁判案例

时间:2023-09-06 17:11阅读:
非法经营案无罪裁判案例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例索引(2020)晋0921刑再1号基本案情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

非法经营案无罪裁判案例(图1)

非法经营案无罪裁判案例

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92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集承兑汇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承兑汇票贴现。王某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集承兑汇票交给陈某(另案处理)贴现。根据恢复的陈某电脑账务记载,陈某为王某兑现承兑汇票共计1.3亿余元,陈某、刘某通过农行网银给王某打款1.1亿余元,王某收到回款后扣除利率将款转给供票方。2011年9月24日,定襄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王某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当,本院再审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定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无罪网、刑事法典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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