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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3-07-02 18:18阅读:
北京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摘录)京通检刑不诉〔2022〕94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KJ****),行驶至北京市通

北京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图1)


北京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摘录)

京通检刑不诉〔2022〕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KJ****),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3.7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查获、抽血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接案、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2日

北京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

标签: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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