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京0105刑初1325号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
北京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2年8月9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红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西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案发后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8.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梁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2)京0105刑初13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2年3月10日出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2年8月9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红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西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案发后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8.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梁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北京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2022)京0105刑初1325号危险驾驶罪缓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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