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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嘱继承的有效形式和注意事项)

时间:2024-03-10 14:11阅读:
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嘱继承的有效形式和注意事项)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

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嘱继承的有效形式和注意事项)(图1)

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嘱继承的有效形式和注意事项)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了遗嘱人本人对遗产分配原则、分配方式的意愿,体现了意思自治,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但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遗嘱人的意愿只能依据遗嘱本身进行判断,无法与其本人进行核实,故法律对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愿,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概言之,法定继承侧重于继承人身份的确定,遗嘱继承侧重于遗嘱有效与否的判断。

自然人订立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效力。

一、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

0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指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遗嘱的全部内容全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0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首先要注意的是代书人是见证人中的一个。其次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一致性。代书人或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代书遗嘱即无效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必须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遗嘱只是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录像遗嘱既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影像。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姓名。

在记录肖像时,要保障应出镜人员的全面性及清晰性。将录像设备调试好保证影像清晰度,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录入,尤其脸部要清晰可辨。在拍摄方法上为了体现完整性,应使用一镜到底方式,即从开始到结束全程开机,不要暂停,在录制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或不清晰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并不记载于任何载体上。

需要注意的是订立口头遗嘱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就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一般是指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

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若有条件而没有订立其他遗嘱,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原则上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6、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亲自到场办理。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一般具有严谨、规范的程序,依托规范、严谨的公证程序在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继承五大注意事项

01、遗嘱可以同时指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继承人吗?

可以。只要是法定继承人,无论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均可指定为遗嘱继承人,且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不同,无顺位限制,也无人数限制。

《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02、遗嘱可以指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继承人吗?

可以。孙辈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故即便名义上是以“遗嘱”的形式出现,但该遗嘱实质上应为遗赠,孙辈子女系受遗赠人而非遗嘱继承人,应按遗赠的规则主张权利,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的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03、兄弟姐妹并非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

不能。兄弟姐妹系法定继承人,不论顺位先后,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04、继承人的朋友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

应以是否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与遗嘱无利害关系是遗嘱见证人适格的关键因素。现实中,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经营等情形的,不能作为见证人。反之,可以作为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05、被继承人曾在与亲朋好友日常闲谈时表示遗产由某位子女继承,且有两位以上的证人证明。则该子女能否依口头遗嘱主张继承?

不能。口头遗嘱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订立,需要特定的前提条件,即遗嘱人处于危急境地,且客观上无法或者无力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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