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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产继承常见二十个热点问题)

时间:2024-03-04 18:10阅读:
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产继承常见二十个热点问题)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法定继承人的范

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产继承常见二十个热点问题)(图1)

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产继承常见二十个热点问题)

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只有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都不在世的情况下,才能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不仅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有继承关系的一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如果能确定死亡顺序的,后死亡的继承人继承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若无法确定确切的死亡顺序,法律将会推定死亡的人当中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随后推定长辈先死亡,其遗产被晚辈继承。若辈分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1121条第二款: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三、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后如果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还能重获继承权吗?

当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干扰被继承人行使其行使订立遗嘱的自由意志时将丧失继承权。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即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情况外,只要其确有悔改表现,在获得被继承人宽恕后,可以继续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可以继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即: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时,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来继承,也就是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替父母来继承伯伯、叔叔或者姑姑、舅舅、阿姨的遗产。

举个例子:王明从小失去父母,由他的爷爷奶奶照顾长大并一直生活在一起,王明还有一个姐姐,姐姐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名叫小帅。前两年姐姐因病去世,王明尚未结婚生子。今年王明发生意外也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那么王明留下的这套房子应该由谁来继承呢?答案是:王明的爷爷奶奶和小帅三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因为,王明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王明的爷爷奶奶还在世,显然是有继承权的,王明的姐姐虽然也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她已经先于王明去世了。按照《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姐姐的孩子小帅可以代位继承。

大家注意:这个规定在原来旧的《继承法》中是没有的,这就可能会导致有的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有时,出现财产无人继承而收归国有的情况,为了减少和避免其发生,《民法典》做了特别的修改,增加了代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五、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可以被其兄弟姐妹继承吗?

在被继承人有活着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无权继承。若被继承人没有可继承其财产的配偶、父母、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与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六、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订立,除自书遗嘱(即亲笔手写遗嘱)外,还可以代书遗嘱(指别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以外,其余四种形式的遗嘱均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1138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七、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财产吗?

可以。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其可以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八、公证遗嘱的效力更高吗?

我国原来的《继承法》(现已失效)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各种形式的遗嘱。即,当一个人订立过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时,应当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但是,新的《民法典》彻底删除了这一规定。《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效力变得跟其他各种形式的遗嘱一样,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九、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居于领先地位,其他形式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直接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去世的人留下的债务需要偿还吗?由谁来偿还?

中国有句古语叫做“父债子还”,这句话其实说对了一半。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就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替父还债,如果遗产不够还债的,则超出的债务部分儿子是不需要偿还的。如果儿子从一开始就放弃了继承,那么儿子就不需要再替父亲偿还任何债务。

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时,应该由谁来偿还债务呢?举个例子:老赵生前欠债200万元,他去世后留下一套别墅,一套公寓和一套商铺。老赵的老伴三年前已经去世,他们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赵生前立有一份遗嘱,说要把自己的商铺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现在老赵去世后,商铺遗赠给保姆,别墅和公寓因遗嘱未提及,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留给了儿子和女儿。那么,老赵留下的200万元的债务应该由谁来偿还呢?按照《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要先由法定继承人偿还,如果不够还债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的遗产清偿。因此,老赵的200万元债务应该先由法定继承人儿子和女儿偿还。如果他们的遗产不够还时,再由保姆偿还。

十一、继承房屋需要交税吗?

继承房产时免征契税,只需要缴纳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即可。但是,继承来的房子如果将来再出售的话,则要分情况处理。如果符合“满五唯一”(指从被继承人取得房产证开始计算已满五年,且是家庭的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则出售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则要按照原购房金额和现在出售价的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购房发票等证明原购房价格,则税务局会按照孰高价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满两年的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不满两年的,则按照孰高价的5%再征收增值税。注:孰高价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价和实际出售价相比较取高者之意。

十二、继承财产有哪些办理程序呢?

《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赠、遗赠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十三、继承人没有表示要继承是否视为放弃继承权呢?

《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即,放弃继承权要以书面形式表示,没有书面形式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后,也就自然不再参与法定继承。

十四、接受遗赠是否需要作出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即,接受遗赠需要明确作出表示。

十五、什么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六、什么是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十七、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有无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八、法定继承有哪些途径可以办理继承呢?

一、司法诉讼程序

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以判决或调解形式确定继承人及遗产继承份额。

二、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继承、赠与、遗嘱、财产分割等公证事项。

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乡镇设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效力。

十九、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间的适用顺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看有无遗嘱的,如有,则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均无,或被继承人只是将部分财产在遗嘱、遗赠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方式处理,则启动法定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同一财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都涉及时,应当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十、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如何选任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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