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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退赔及财产处置问题

时间:2023-03-26 11:46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退赔及财产处置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一些公众图取高额汇报的心理,采用各种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但是资金链断裂后,就形成了公众存款人员资金不能收回,犯罪嫌疑人跑路。因而引起民众的不满和相关社会秩序的动荡。但是案件发生后,存款人如何能收回自己的存款是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刚刚与吸收单位订立合同后不久,公司被强制关闭的,损失更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退赔及财产处置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退赔及财产处置问题(图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一些公众图取高额汇报的心理,采用各种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但是资金链断裂后,就形成了公众存款人员资金不能收回,犯罪嫌疑人跑路。因而引起民众的不满和相关社会秩序的动荡。但是案件发生后,存款人如何能收回自己的存款是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刚刚与吸收单位订立合同后不久,公司被强制关闭的,损失更大。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办案此类的案件,与大家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退赔与财产处置问题。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退赔与财产处置问题其实涉及到两个方面,1、存款人存入的资金和利息问题,2、吸收存款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向存款人退赔问题。笔者经过网络检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看到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的分析一个案例如下:

被告人范某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编造老年公寓扩建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胡某、牛某等55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40万元,事后除支付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667万元外(其中李某借款数额193万元,归还数额为210万元;牛某借款数额25万元,归还数额为28万元;胡某借款数额240万元,归还数额为270万元),案发前其余均无法归还。法院判决:一、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责令退赔陈某等人款项。

此后,范某以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其向胡某借款240万元、还款270万元,胡某多得的30万元系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

其次,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该规定,责令退赔或追缴只适用于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从表面上看,争议的30万元不是犯罪行为人范某的违法所得财物,而是被害人多得的,似乎的确不能适用责令退赔或追缴。但是,这30万元要么是从其他被害人处非法吸收的存款,要么是范某的自有资金。如果认定为范某财产,则应基于给付高额利息系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之认定,将此30万利息视为范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至于其他被害人的损失,则应责令范某退赔;如果认定为其他被害人的财产,则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其他被害人。笔者认为,该笔30万元款项最初来源无疑是其他被害人的财产,但在犯罪过程中又被范某作为犯罪资金使用,故该款同时具备“违法所得财物”和“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先私权利后公权力的处理原则,先予以追缴,再按比例返还给本金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和相关规定如下:

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十、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退赔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按照比例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但是虽然从法律规定上可以根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集资的资产除被挥霍或作其他投资不能追回以外,剩余部分财产已经被查封,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刑,集资财产已经依据程序开始发还,所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赵正彬律师提醒: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最好方式也就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随时关注案件进展,向审理法院了解可处置的财产相关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律规定和扩展知识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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