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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罪名认定的规定

时间:2024-03-14 23:10阅读:
关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罪名认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如何立案追诉、定罪处

关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罪名认定的规定(图1)

关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罪名认定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如何立案追诉、定罪处罚?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解释相互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得继续适用。换句话说,单位实施诈骗行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贷款诈骗行为的人,按照贷款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回顾】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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