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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

时间:2023-03-22 12:33阅读:
在北京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四)非法拘禁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

在北京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

在北京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图1)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除以“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确定量刑起点外,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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