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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产继承的六大变化

时间:2023-04-29 15:38阅读:
《民法典》遗产继承的六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即将实施的新《民法典》中,对于遗产继承会有哪些新的变化?再对照现行《继承法》梳理之后,可总结出六大显著变化,我们今天就此变化进行简析。一、新法实施之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将不再适用;新法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这是《民法典》中对继承部分的最为显著的变化。现行《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规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民法典》遗产继承的六大变化(图1)

民法典遗产继承的六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即将实施的新《民法典》中,对于遗产继承会有哪些新的变化?再对照现行《继承法》梳理之后,可总结出六大显著变化,我们今天就此变化进行简析。

一、新法实施之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将不再适用;

新法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这是《民法典》中对继承部分的最为显著的变化。现行《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规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五类;且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公证遗嘱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但《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这一变化目的就是为了更为尊重被继承人最终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即赋予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

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不能继承遗产的,但新的《民法典》施行后,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了。在代位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虽然新法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但给其的继承权限也给出了限定,即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继承法》代位继承部分;也会使得各亲属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更加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设家庭文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表现形式;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五类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是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现在电脑打印十分普及,打印文件已经远多于手写的文件;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打印和录像形式的遗嘱顺应了时代、适应了现实,不仅更有利于被继承人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形式多样化、便捷化,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继承纠纷中的遗嘱形式标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四、《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现在遗产呈现形式多样化、金额大等特点,并且还涉及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税务等等。基于现实需要《民法典》最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新规有利于被继承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合法利益,减少和避免纠纷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在原继承人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中增加了六种情形(一个条款);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中增加了一个款项,并在第四项内容中增加了一种情形。原《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民法典》在此项规定的三种情形中增加了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另外,增加了第五项内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进一步加强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保护力度,有利于保护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六、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三条关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列举式规定。

《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对被继承人收入、房屋、文物、著作权等个人财产的列举式表述,意味着只要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当然的包括了被继承人的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例如游戏装备,VIP账号等等以前看起来虚无缥缈的东西,通过《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这些财产实现可继承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标签: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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