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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时间:2023-03-30 17:34阅读:
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年1 月2

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图1)

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年1 月21 日)》)

概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关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其一,行为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其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其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等等。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若借款人所实施的行为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事审判参考》第92号案例)

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刑事审判参考》第306号案例)

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646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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