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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30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3:03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30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丹、代理检察员符洪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

京0108刑初30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30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丹、代理检察员符洪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另案处理)以出售第九届DOTA2国际邀请赛包厢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男,26岁)、被害人李某1(男,30岁)的信任,后被害人韩某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向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等处转账共计人民币15800元,被害人李某1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学苑路向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等处转账共计人民币15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韩某人民币15800元,韩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其余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诈骗行为,没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辩护人同意其辩解,同时认为,出售包厢票是高某独立完成,被告人王某某始终认为高某有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与高某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提请法庭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至8月间,伙同高某(已判决)以出售第九届DOTA2国际邀请赛包厢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男,26岁)、李某1(男,30岁)的信任,后被害人韩某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向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3070元、向高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730元;被害人李某2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向徐雯倩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8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韩某退赔人民币15800元,被害人韩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另查,高某的家属已将被害人李某3的钱款退赔。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的供述证实:其通过soul网络聊天软件认识高某,2019年4月和高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中旬,其在西安,高某在江苏,其二人微信聊天时,高某提出可以通过在网上假卖DOTE2世界总决赛的方法骗点钱,让其负责帮忙收这些人的钱,这些票每张卖15800元,每经过其手收到一笔钱给其提成10%,其因为也想赚点钱就答应他了。后来,高某就在自己的微博上、SOUL软件以及微信软件上发布卖票信息,其也在微博还有微信上帮他转发了卖票信息,这些信息上留的都是高某的联系方式。后来就陆续有人找高某买票,高某一共卖出了50多张票,其大约帮着高某收过7个人定金一共12万元左右,就一个在北京的叫什么堃的人给过其1万元左右尾款。因为高某没有票给人家,那个叫什么堃的人找到其问什么时候发票,其问高某怎么办,高某让其先拖着对方。后来,那个叫什么堃的人又问其为什么给他发了一个空包,其就联系高某,高某和其说确实是他发的让其拖着那个叫什么堃的人,其就跟对方说再等两个星期,之后再退他钱,但这个事一直拖到了今天。今天下午15时许,其在五道口附近玩,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其来宿舍一趟,其回去见到两名警察,警察把其带到了派出所。高某没有票,其从2019年4月中旬就知道此事了,其帮高某收钱就是想赚点钱,高某负责跟买票的人联系,其不联系别人只负责收钱,其一共得到1万元左右提成。高某在5月底通过微信给其转了1400元左右提成,6月通过微信给其转过2000元左右提成,7月还给其转了五六千元提成,用银行卡给其转过一笔6000元左右提成。其收的钱都给了高某,高某再返还给其提成,提成被其还网贷了,还有平时生活花销用了。有两个人因为没有收到票联系其,一个叫什么堃的,是个男的,还有一个人今天联系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知道高某发空包一事,他在淘宝上买了一个服务,这个服务是发一个空包给对方,还能在网上显示出一个虚拟的快递信息。其和高某的聊天记录被其删除了,因为下午有人找其,其害怕是警察,看到聊天记录会追究其责任。高某的微信号是×××,微信名是一个点的符号,微博名是在线老哥在线被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的供述证实:2019年4月中旬,其在西安,其男朋友高某在江苏,其二人微信聊天时,高某跟其提出他有一个想法,可以通过在网上假卖DOTE2世界总决赛的方法骗点钱,让其负责帮忙收这些人的钱,这些票每张卖15800元,每经过其手收到一笔钱给其提成10%。当时,其因为也想赚点钱就答应了他。后来,高某就在他自己的微博上、SOUL软件以及微信软件上发布卖票信息,其也在微博还有微信上帮他转发了卖票信息,这些信息上留的都是高某的联系方式。后来就陆续有人找高某买票,高某一共卖出了50多张票,其大约帮着高某收过7个人左右的定金一共12万元左右,就一个在北京的叫什么堃的人给过其1万元左右的尾款。后来,因为高某没有票给人家,那个叫什么堃的人找到其,问其什么时候发票,其问高某怎么办,高某让其先拖着对方,那个叫什么堃的人又问其为什么给他发了一个空包,其就联系高某,高某和其说确实是他发的,让其拖着那个叫什么堃的人,其就跟对方说再等两个星期,之后再退他钱,但这个事一直拖到了今天。高某没有票,其从2019年4月中旬,就是高某开始和其提出这件事的时候就知道此事了,其帮高某收钱就是想赚点钱,高某负责跟买票的联系,其不联系别人只负责收钱,其收到的钱高某给其10%提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的供述证实:其把钱通过微信转给高某,其只有两个人的联系方式,一个是叫方博堃的男子,另一个是一个女的,她是2019年8月14日14时30分给其打电话,手机显示是辽宁沈阳的,其他人都是直接和高某联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的供述证实:其没有在淘宝上发布过门票信息,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过,因为其朋友没有玩DOTA2的,其就把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删除了。韩某买门票时给其打电话问其是不是给其账户打款,其说是的,还和他说这笔钱都给高某转过去。高某让韩某向其账户打款,应该是高某告诉韩某其账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书写的检查证实:王某某书写的检查内容为,本人于2019年4月中旬,我和我男朋友高某骗钱兜售Dote2世界总决赛门票价值15800元一张。通过微博和微信出票,我每张票提成10%。我知道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知道错了,我保证以后绝不再犯。

2、被害人韩某于2019年8月13日的陈述证实:2019年5月31日,其在看新浪微博时发现一个陌生男子在网上售卖DOTA2世界总决赛门票,其正好想看这个比赛就联系这个人并且和他私信留了自己的微信号,没过多久就有一个微信名叫.的人加了其微信,加了微信后对方表示自己就是微博上那个买票的人,其和对方商量后约定以158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张DOTA2世界总决赛包厢位置的门票。约定好了之后,其先是于2019年5月31日给对方转账2800元,微信给对方转账2000元,这些钱都是门票定金。到了6月18日,其给对方微信转了730元,这是定金涨价的差价费。到了2019年6月24日,其给了门票最后10270元的尾款,这些钱是用银行卡给对方转账的。转完钱后,其就等着对方给其发票,但对方一直没给其发货,其催对方,对方让其再等等。2019年7月1日,对方给其发了一个快递单号,告诉其门票已经用快递给其发过去了。7月3日,其在网上看到这个快递自动签收了,但其还是没有收到快递,其就打电话问,快递公司答复其称这是一个淘宝刷流量用的刷包件,根本就没有这个东西发过来。其感觉被骗了就去联系卖票的,对方不承认自己发空包的事情,其联系对方退钱,对方又说自己在售票公司上班,退钱得有财务审批,让其等着。对方微信号是×××,微博名是暴躁老哥在线等喷,其和卖门票的人见过面,对方是北京语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的学生,俄语专业,女的,班级R2,编号250。

被害人韩某于2020年6月28日的陈述证实:2019年,其在网上购买DOTA2世界总决赛门票时联系的是一个微信名叫.的人,后来才知道他叫高某,其和高某约定以15800元购买一张包厢位置的门票,高某通过微信给其发了一个银行卡号,一个手机号,还有王某某的名字。高某说这个银行卡号是他公司财务的账户,其拨打高某给其的手机号,是一个自称王某某的女子接的电话,她说自己是北京语言大学的学生,是财务。其和王某某确定好之后,按照高某的要求转了一笔2000元还有一笔730元到高某的微信里,6月24日转了一笔10270元尾款到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里。其向高某要了他的手机号,但其就打通过一次,再打就无法接通了。高某说把门票快递给其,其联系快递公司后发现被骗就问高某什么情况,高某说其不可能被骗,然后就不回微信了。其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说自己根本不知情,钱都已经转给高某了,王某某还和高某去对峙,还给其发了聊天记录,还说把钱退给其。其和王某某电话联系时问她是不是公司财务,她说是,其问她是不是把钱给她,她说是,其还和王某某确定了票价和发给其门票的时间。其发现被骗后和王某某联系时,她说自己不知情,钱都已经转给高某了,王某某还说过一段时间会把钱退给其。其问王某某知不知道高某是骗子,她说不知道。

被害人韩某于2020年7月22日的陈述证实:2019年5月31日12时左右,其在微博上和高某谈购买DOTA2门票的事,约定好先交订金2000元。其说订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高某给其发了王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其怕被骗就问高某这个账户绑定的手机号。当天下午14时许,高某在微信上说“银行卡是财务,算账的,你直接转银行卡也行,转我这我还要转过去”。当天下午19时左右,高某把王某某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发给其,其拨打后才确认王某某是高某所说的财务。其在转钱之前给王某某打电话,其在电话里问王某某是不是公司财务,她说是,其问她是不是15800元,她说是。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1日,其通过刷微博看到有个昵称是暴躁老哥在线等喷的微博号发布消息称他可以弄到Ti9国际邀请赛全程包厢门票,数量不多,如果想要加他好友私聊,其就通过微博和他私聊了。对方让其先支付30%即4800元钱,然后给其一个户名为王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号,其通过手机银行给他转了5000元,然后其与对方相互加了微信。2019年8月13日,其在微信上主动联系对方,对方又给其一个户名为徐雯倩的卡号,其把剩余的10800元转了过去。其转完钱后就开始催对方给票,对方一开始说给其邮寄,后来时间来不及了,其就直接去了上海,准备在上海直接和对方见面拿票,但到了上海以后,对方以各种理由不和其见面,也没给其票。对方说他的朋友在场馆里租一个包厢,到时候可以在包厢里看比赛,还说有租包厢合同,但其没看到过合同。

4、聊天记录证实:韩某与王某某、高某以及李某1与高某之间的聊天内容。其中,2019年5月31日12时28分,在韩某与“暴躁老哥在线被喷”的聊天中,对方将王某某名下XXX的银行卡号给了韩某;当日13时8分,韩某称要先转账2000元,对方称“结算都是按照百分比”。2019年5月31日14时33分,韩某与“高某”聊天中,对方称“银行卡是财务,算账的,你直接转银行卡也行,转我这我还要转过去”;当日19时01分,韩某称“我现在可以转账,银行需要提供一下手机”、“接受短信的就行,不用预留”,对方将王某某手机号180XXXXXXXX给韩某。2019年7月9日,王某某与韩某互加微信后,王某某说“我问他了,他给我打电话,不好意思,就是你们俩个平静一下,他就是比较急躁,你别生气啊”;2019年7月26日,王某某说“你有什么要给他发的,可以都发过来,我转给他,我发了,有什么事儿给你说”;2019年8月4日,王某某说“他有票也是真的,只不过为啥不给你,我真的不知道”,韩某问“你见过他的票”,王某某回复“嗯”。

5、转账记录证实:涉案钱款的转移情况。其中,2019年5月31日,韩某向高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向王某某XXX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800元;2019年6月18日,韩某向高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30元;2019年6月24日,韩某向王某某XXX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270元。2019年6月1日,李某2王某某XXX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13日,李某2徐雯倩转账人民币10800元。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上标记出买票钱款以及转给高某钱款的情况。

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恢复被告人王某某手机中王某某与高某聊天记录的情况。

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韩某签字的谅解书内容,其中,该谅解书提到王某某做为从犯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王某某通过其家属多次表达歉意及悔意并赔偿经济损失,韩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人还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调取的淘宝记录,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于2019年8月14日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系在民警诱导和恐吓下做出,后面的笔录民警并未让其核对就直接签字,内容均不真实;被害人韩某的陈述不真实;谅解书系其家人在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下做出,其不予认可。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同意其质证意见,同时认为,高某与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王某某只收到李某15000元,并未与李某1联系过。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方提出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做出综合评判。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王某某的舅舅与高某的通话内容证实:高某称王某某对此事并不知情。

2、被告人王某某的消费记录、还款记录证实:王某某名下消费为高某所为,高某尚欠王某某钱款。

3、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的聊天记录证实:王某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一直认为高某有票。

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舅舅与高某的通话记录无法证实王某某无罪,高某与王某某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王某某与韩某的聊天内容与在案证据相悖。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高某的通话内容并不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调取,高某本人亦涉案,不能客观的反映出本案真实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消费以及还款与本案并无实质性关联,无法证明高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就本案是否有过通谋;被告人王某某与韩某的聊天发生在韩某交付钱款而未收到门票之后,无法反映出韩某交付钱款前的客观情况,故对于辩方提出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还申请恢复高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的聊天记录,申请高某、韩某出庭作证,申请调取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当天给王某某打电话的同学的证言。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已把其与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公安机关已经对其手机进行过恢复,相关数据已提交在案;被害人韩某已在公安机关做过多次陈述,内容均已被提交在案并经庭审质证,辩方也已将高某称王某某不知情的陈述提交在案,高某与韩某已无出庭作证的必要;辩方并未提供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当天给王某某打电话的同学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且该人不可能知晓王某某删除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是否为王某某的生活习惯,故对于辩方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方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质证意见,经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民警在讯问被告人王某某时并未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亦当庭否认民警曾对其刑讯逼供;被告人王某某自行供述出本案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关于门票价格、收款及向高某转账的数额、提成比例等的供述,不仅能和韩某的陈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相印证,被告人王某某还能自行在银行交易明细上做出标记,上述内容只有亲历整个事件的当事人本人才能准确说明,民警做为案外人不可能知晓上述内容,也不可能强迫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出案外人本身并不知晓的事实。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入所体检表显示其体表并无外伤,在更换办案地点为海淀区执法办案中心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内容并未做出改变,且被告人王某某已经在笔录上签字、按捺手印予以确认,现提出并未阅读笔录直接签字,与在案证据不符。从韩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看,在韩某转款前已经明确说明害怕被骗,在高某把王某某收款账户给韩某并告知王某某系财务人员后,韩某又索要电话号码,韩某与王某某联系确定身份、票价、发票时间等事实后才向王某某银行卡先后两次打款,韩某的陈述不仅有在案书证相佐证,还与被告人王某某关于曾和韩某在买票前电话联系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韩某陈述的真实性。另外,韩某称见过被告人王某某,还能够准确说出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学校、专业、班级、学号等信息,被告人王某某曾在微信聊天中对韩某进行安抚,这与被告人王某某关于韩某因为没收到票找到其,高某让其拖着韩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高某没有门票的情况下收款或者冒充财务人员收取款项的事实,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钱款转交高某并从高某处获得钱款为个人使用,其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故对于辩方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犯罪数额问题,经查,被害人李某4将人民币5000元转给被告人王某某,两个多月后才将后续钱款转给他人;被告人王某某供称其只负责收款,不负责对外联系,经其手的钱给提成,高某负责对外联系售票,被害人李某1也明确说明只与高某联系,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李某1后续给付的钱款存在明知,其不应对该部分钱款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将被害人韩某的钱款退赔并获得谅解,且高某将被害人李某1的钱款退赔,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王群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鹃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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