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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8刑初29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3:0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8刑初290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

京0118刑初29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8刑初290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20年4月,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娄子峪村潮河水垂钓园内,虚构其姐姐可以为他人安排密云区医院工作的事实,骗取张某、齐如新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齐如新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无辩护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退赔。鉴于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张某五千元,退赔齐如新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单青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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