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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2刑初89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3:01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89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红枫出庭支持

京0112刑初89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89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红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夏天,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网络途径提供“邱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执业证号为XXXXXX的律师执业证一本。经沈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律师登记信息。2020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编造自己在律所上班的事实,以向李某介绍律师处理纠纷为由,先后多次向李某索要律师委托费、风险费等费用,李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邱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8489.65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在河南省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九元六角五分。

三、已扣押律师证一个、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为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志娇

书 记 员 倪旭菲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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