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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5刑初168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3:00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68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白鹭到庭参加了

京0105刑初168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68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白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以帮助购买共有产权房、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办理银行贷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女,34岁)、凌某(女,46岁)、段某(男,29岁)、黄某(男,36岁)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前退还黄某人民币1.01万元,退还姜某人民币2.2万元,退还凌某人民币2.5万元;于案发后退还黄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分别以帮助购买共有产权房、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办理银行贷款等理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姜某的人民币61万元,被害人凌某的人民币7.1万元,被害人段某的人民币3.55万元,被害人黄某的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1万元,退还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2万元,退还被害人凌某人民币2.5万元,于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万元。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合同”,“贷款协议合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姜某、凌某、段某、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未能追缴的部分犯罪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六十七万九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姜某五十八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凌某四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段某三万五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黄某九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 加

审判员 刘玉清

审判员 魏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 乐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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