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诈骗罪律师 海淀区诈骗罪律师 东城区诈骗罪律师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西城区诈骗罪律师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诈骗罪 >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京0102刑初50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56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50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辩护人马田

京0102刑初50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50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辩护人马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冉某虚构王某1等三人,并以自己和该三人身份与被害人任某微信聊天,编造出差、缴纳罚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信任。被害人任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冉某转账借款共计141.67万元人民币,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冉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冉某的辩护人马田田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冉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冉某虚构王某1等三人,并以自己和该三人身份与被害人任某微信聊天,编造出差、缴纳罚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信任。被害人任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冉某转账借款共计141.67万元人民币,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冉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所骗钱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2、杨某、王某3、谌某、李某、高某、王某4、席某、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及银行账户冻结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冉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冉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任某。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冉某金色手机一部予以变价,变价款连同在案冻结账户(附清单)内钱款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在案扣押黑色手机二部,发还被害人任某;在案扣押银行卡七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红奎

人民陪审员  凌风娟

人民陪审员  霍艳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雨

标签: 诈骗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