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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2刑初61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53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61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参

京0102刑初61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61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2月,通过手机QQ交友群,以女子“秦菲”或“陈宇菲”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齐某的信任,并发展“网恋”。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间,虚构“秦菲”父母去世丧事、偿还弟弟欠的高利贷、自己及家人生病用钱等理由欺骗被害人齐某,后被害人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附近,多次通过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周某转账人民币共计11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将钱款挥霍无法偿还。

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查获,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齐某的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六千五百六十元五角发还被害人齐某。

三、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  张玉成

人民陪审员  刘炳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雪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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