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7省市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数额量刑特殊标准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电信诈骗数额量刑标准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全国27省市诈骗罪数额标准
省市自治区名称 |
数额 较大 |
数额 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依据 |
北京 | 5千 | 10万 | 50万 | 北京市高级法院等2011年12月30日《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12)7号),北京市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重庆 | 5千 | 7万 | 50万 | 重庆市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7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重庆市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天津 | 5千 | 5万 | 50万 | 天津市高级法院2011年《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天津市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浙江 | 6千 | 10万 | 50万 | 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
贵州 | 5千 | 5万 | 50万 | 贵州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法[2013] 181号) |
河南 | 5千 | 5万 | 50万 | 河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
山东 | 6千 | 8万 | 50万 | 山东省高级法院2012年《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湖北 | 5千 | 5万 | 50万 | 湖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2年《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2)9号)、湖北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安徽 | 5千 | 5万 | 50万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1日《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陕西 | 5千 | 5万 | 50万 | 陕西省高级法院2013年《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规定》、陕西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湖南 | 5千 | 5万 | 50万 | 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湘高发(2012)3号]、湖南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上海 | 5千 | 5万 | 50万 | 上海市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山西 | 5千 | 8万 | 50万 | 山西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100号],山西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云南 | 5千 | 5万 | 50万 | 云南省高级法院2013年《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5号] |
广西 | 3千 | 3万 | 50万 | 广西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四川 | 5千 | 5万 | 50万 |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年《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
江西 | 5千 | 5万 | 50万 | 江西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1年《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1)140号] |
福建 | 5千 | 10万 | 50万 | 福建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号] |
江苏 | 6千 | 6万 | 50万 | 江苏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11年《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1)370号],江苏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辽宁 | 6千 | 6万 | 50万 | 辽宁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辽宁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黑龙江 | 5千 | 5万 | 50万 |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1年《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黑高法[2011]250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河北 | 7千 | 7万 | 50万 | 河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1年《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河北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青海 | 5千 | 5万 | 50万 | 青海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广东 | 6千(一类地区)、4千(二类地区) | 10万(一类地区)、6万(二类地区) | 50万(一类、二类地区相同) |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
海南 | 5千 | 5万 | 50万 | 海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13年《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吉林 | 3千 | 3万 | 50万 | 吉林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内蒙古 | 5千 | 5万 | 50万 | 因未查到内蒙古有关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故仅供参考(数额来源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网站,网址http://www.hhhtshgaj.gov.cn/WrzcNet_ReadNews.asp?NewsID=4338) |
宁夏 | 3千 | 3万 | 50万 | 宁夏高级法院、检察院2014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
以上数据截止到2019年,仅供参考。如果适用,请到官方网站或机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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