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诈骗罪律师 海淀区诈骗罪律师 东城区诈骗罪律师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西城区诈骗罪律师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诈骗罪 >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京0113刑初75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7:53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75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

京0113刑初75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75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冒充律师身份与韩某交往,2019年1月7日,韩某替杨某归还林某欠款人民币0.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019年6月份,杨某假借工作需要用钱为由,先后骗取韩某0.3万元、2万元。2019年11月29日、12月1日,杨某用伪造的户口本作抵押,假借买房需交房产税为由,先后骗取韩某3万元、1万元。案发前,杨某归还1.645万元,其余案发后全部归还。

二、2018年,被告人杨某冒充律师身份与范某相识。2019年9月25日、10月21日,杨某假借妻子看病需要用钱为由,先后骗取范某1.5万元、3万元。案发前已归还0.2万元。

三、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冒充律师身份与郭某1相识。2019年9月26日至11月20日期间,杨某假借妻子看病、解押房产、卖房交手续费和生活开支等为由,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出具借条,多次骗取郭某120.8万元。案发前,已归还0.2万元,案发后归还0.15万元。

四、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冒充律师身份与郭某2相识。2019年11月7日,杨某假借妻子看病需要钱周转为由,骗取郭某21万元。案发后已全部归还。

五、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假借父母合葬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吴某1万元。

2020年5月22日,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借条、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身份证照片、转账截图、微信截图、律师函、传票、增值税发票、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电话录音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公诉人在开庭时出示了本案的综合证据,包括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鉴定、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范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郭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四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三、在案扣押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大、小各一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标签: 诈骗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