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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1刑初293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7:36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29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赵晓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

京0101刑初293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29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万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赵晓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张某于2017年7月经朋友郭成明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虚构其有能力低价购买苹果手机的事实、隐瞒其只能以市场价格购买国行苹果手机的真相,以获取差额、赠送赠品等为由诱骗张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头条65号等地持续向陈某某提供的刘某账户打款,并通过前期正常发货取得张某的信任。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不能正常发货,并以各种借口拖延。自2018年7月2日至8月11日,陈某某继续诱骗张某多次订购大量手机,累计骗取订货款人民币2260500元且未再新发货,被害人张某多次催促仍无果。2018年8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刘某账户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5万元。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张某报警。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侦查员在山东省临沂市宝泉路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高某、曹某、梁某的证言,证人高某、曹某、梁某的辨认笔录,销售明细表,手机购买记账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单,扣押清单,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赵晓娜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其系初犯、能积极退赃,诈骗数额是因被告人高价买低价卖造成差价而无法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百一十六万五千五百元。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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