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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4刑初802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2:05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80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

京0114刑初802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80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等地,虚构女性身份与李某搭识,并以还贷款、做微商等名义骗得李某人民币27000余元。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客户信息资料及交易明细,交易金额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性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二十三元三角二分。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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