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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4刑初785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2:0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785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京0114刑初785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785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飞冒充医药公司推销员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出售医用口罩、消毒水等的名义,骗得刘某、任某、史某、张某、林某、孙某、徐某1、陈某、熊某、徐某2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后被告人李**飞于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任某、史某、张某、林某、孙某、徐某1、陈某、熊某、徐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巴某的证言,接报案和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明,转帐记录光盘,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李**飞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飞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飞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三、随案移送碎屏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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