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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2刑初450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1:49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45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玉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

京0112刑初450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45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玉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1承包某局的钢筋加工工程、张家口高铁站装修工程,并以请客送礼等理由索要办事费用。至案发前,赵某某从张某1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刑事传唤至张家口市公安局新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涉案钱款的数额无异议,但辩称系借款,不是诈骗,且已归还约30万元。辩护人赵玉森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系向张某1借款,不构成犯罪;截止到案发赵某某已经累计向张某1还款30多万元,指控赵某某构成犯罪也应当将还款部分剔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1承包某局的钢筋加工工程、张家口高铁站装修工程,并以请客送礼等理由索要办事费用。扣除公安机关立案前赵某某归还部分,赵某某从张某1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947178元。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经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约定在张家口市国际大酒店门前见面,后于当日12时许在酒店门口对被告人张继海进行刑事传唤。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向张某1还款人民币2726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赵某某到案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赵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15日,其与通过朋友刘某认识的赵某某签订了某高铁某施工协议,内容是赵某某把某高铁某营某工程承包给其,其交给赵某某2万元保证金,其中1万元现金。1月18日左右,赵某某又说有个某局钢筋加工的工程由其来做,让其先拿点钱给他用于请客送礼,赵某某还说他表弟在某公司或某局,跟某局的一、二把手关系比较好,只要其出钱送礼,到时钢筋加工工程肯定给其做;如果干不成,送礼的钱会退还给其。之后其陆陆续续给赵某某几十万元,赵某某于1月24日给其打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当时赵某某说给领导送礼90万元,二人各出一半。4月份,赵某某又说张家口高铁南站在装修,让其再凑点钱给他用于疏通关系,然后其陆续转款给赵某某,后来在张家口赵某某给其打了一张40万元的条,其问说好的钢筋加工工程呢,赵某某说那活不挣钱,让其跟着一起干南站装修,利润在2千万左右。之后其又陆陆续续给赵某某转账几十万。其总共给赵某某转账100多万元,但一直没干成赵某某说的工程。8月份,其问过某局,对方答复称修高铁肯定有钢筋加工的活,但是没给赵某某干。后其报警。给赵某某转账用的是自己或者妻子李月利的卡,有的通过微信,有的直接通过银行。钱基本都是其从光大、平安等银行贷款凑了给赵某某的,因为想着很快能挣钱,要是赵某某向其直接借钱其没有钱,其妻子本身看病就很需要钱,其不会从银行贷款借给赵某某。

通州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后,赵某某答应还钱并写了还款计划,其想着要是能还钱就不追究赵某某法律责任了,就给赵某某写了证明,内容为:“我与赵某某债务是借钱关系不存在诈骗,当事人张某1,2018年10月31日”。后来赵某某也没有还钱其没办法就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然后通州分局又给立的案。实际赵某某就是诈骗其,证明是赵某某提出让其写的。赵某某一共还其30多万,其中2万元现金。

4、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某某向张某1谎称其表弟和单位财务部借钱、要求张某1把剩下的钱准备好,以及谎称给张某1钢筋加工工程等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某高铁某施工协议》证明:赵某某与张某1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协议的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明:张某1与赵某某之间钱款往来、赵某某向张某1出具借条等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还款计划》,内容为:“今有赵某某借款张某1102万元整,计划于2018年11月2日还款2万元,11月6日还款2万元,11月30日至12月5日还款6万元,剩余92万元于2019年4月15日一次还完。如到时还不了,赵某某付张某1利息2%,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以前张某1给我打的条子全部作废。还款人:赵某某。证明人:刘某、王某。2018年10月31日。”

8、公安机关调取的《还款保证书》,内容为:“今有赵某某借张某1102.3万元,已还款29万元,剩余73万元于2019年10月10日还完。如到时还不了,赵某某每月21日至22日还张某110万元,到2020年3月20日全部还完。借款保证人:赵某某。证明人:王某。2019年9月27日。”双方并约定了利息。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其和张某1去张家口找赵某某,他们商量后达成了某高铁某营某工程的协议,张某1当时给了赵某某1万元现金用作保证金,之后二人回京。第二天,赵某某联系其一起干弱电工程,其没答应。8月2日,张某1给其看了赵某某给打的两个借条,总共85万元,借款原因其不清楚。赵某某跟其说过一次有个加工钢筋的活,让其和他合伙干。9月7日,其和张某1、老王去张家口找赵某某,见面之后张某1问赵某某:“我给你拿这么多钱怎么弄,你说送礼,说三月份四月份给我也没给我”。赵某某说:“钱你甭管我送礼了还是吃了喝了嫖了赌了,反正我花了,你也去公安局法院告我了,借条我也给你打了”。当时赵某某还说如果继续合作的话再有款项结回来就给张某1。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其和张某1跟赵某某要钱,赵某某说张家口南站的活9月底就要开工了,到时给其和张某1点,别让二人亏了。赵某某还说得请客送礼,不请客送礼这工程也下不来。2019年9月27日的《还款保证书》其知道,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张某1就想着尽快把钱要回来,要是能还钱就不追究赵某某了,提出让赵某某写条。写之前二人就钱是不是骗的吵了好半天,后来赵某某说只能给写个还款计划,不肯写钱是骗的。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1承租其房屋有五六年了。听张某1说他是从赵某某手中承包的某工程。给赵某某钱的事其听张某1说过是承包高铁站楼工程给领导送礼用的。有一次张某1打电话时,其听到电话中对方说张家口高铁站楼装修工程和钢筋加工工程,还说给中铁的人送礼,然后这工程给张某1和赵某某他们干,当时其听到好像需要凑100多万给中铁的领导送礼。张某1说通话的对方是赵某某,但其不能确定。

12、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没有公司,是个人,他曾挂靠其公司,用其公司的名义、资质与某局签的合同,干的某工程,后来某局给结了49万余元,打到其公司账上,其公司扣除4万多管理费后将45万余元给了赵某某。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某铁路公司高级工程师,赵某某是其表哥,但平时不联系,赵某某说话不靠谱,办事也不行,天天喝酒。赵某某找其联系过工程,其没管。没有资金往来。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在某局没有承包过钢筋加工工程,也没有提过,没有提出过要请客送礼等情况。

1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向张某1借钱,张某1分很多笔给其转了有100多万,期间其于2018年1月24日、4月15日给张某1写过两张借条,分别是45万和40万。其与张某1签过某高铁某施工协议,其是甲方,张某1是乙方,跟张某1要了2万元保证金,张某1给的现金。其跟张某1提过有张家口南站钢筋加工的活,张某1同意干。其跟张某1说过一次,说要请客送礼,跟张某1借钱,张某1就借给其了。张某1转给其的100多万其都花了,还账还了30万,干某工程赔了七八十万。其跟张某1说自己跟表弟陈某1借的钱,就是让张某1再借给其点钱,实际上其没跟陈某1借钱,是骗张某1的。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玉森所提本案系借款、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关于归还部分钱款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将立案前归还的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将立案后归还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1退赔人民币六十七万四千四百七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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