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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106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1:46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06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洁、代理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

京0108刑初1067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06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洁、代理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文津大酒店大厅内,冒充清华大学教授、清华大学基建处处长,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之子办理跨省转监狱一事,并以收取办事费用为由通过陈某1、毛某骗取王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虚构自己的教授身份,其不认识王某,是从陈某1处拿了20万元,也的确给陈某1办理了转监的事情,只是最后事情没有办成,其还没来得及把钱退给陈某1就被抓了,其没有实施诈骗。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事实,王某通过朋友关系联系到司法部监狱管理协会的领导,收取的20万元是支付给领导办理此事的费用,其只是暂时保管,事情没办成王某也准备随时将钱退还,因为被害方没有就退款的具体事宜答复王某,才导致钱款至今尚未退还;报案人毛某、陈某1以帮助办理转监为由从王某处收取40万元,但仅给予王某20万元,王某并非本案转监事宜的提起、策划者,在未追究毛某、陈某1二人诈骗刑责的情况下,对王某更不应以诈骗论处;为服刑人员办理转监事宜,是能够办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王某接受委托办理此事,收取钱款、办理事宜,是正常的履约行为。综上,辩护人提请对被告人王某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害人王某找邻居陈某1帮忙打听是否可以给其儿子办理转监一事,陈某1将此事告诉朋友毛某,后毛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在与陈某1、毛某交往过程中,王某虚构其系清华大学教授、基建处处长的身份,表示可以帮忙办理转监一事,并称办理此事需要费用40万元,陈某1将情况转告王某。2019年4月23日,王某向陈某1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转账人民币40万元,陈某1于当日取现人民币20万元,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文津酒店将上述钱款交于王某,约定一个半月办好此事,事成后再给剩余20万元。到约定时间后,陈某1向王某询问事情进展,王某一直借故拖延。至2019年7月31日,毛某经查询得知王某身份造假,发现被骗,遂报案。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曾供认,2019年4月初,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毛某,毛某称他一个朋友的孩子现正在青岛服刑,想托其帮忙从青岛监狱转回老家吉林的监狱服刑,其答应帮忙问问。后其联系了朋友高某,高某说他一个朋友的亲戚是司法部监狱协会会长,可以帮忙办这事,其就把情况告诉了毛某。2019年4月,其和毛某、陈某1在文津酒店见面,毛某问其办理的花费,其说大概四五十万,毛某称家属愿意花40万,前期先给其20万,办好了再给20万,其接受了。毛某给了其20万现金,其拿了钱就离开了。后其和高某说尽快落实转监一事,需要钱打点的地方跟其说,高某说这事需要时间,具体多久不好说。2019年8月,毛某说办不了就退钱,其说再等等,后毛某将其微信拉黑。其联系了陈某1,说截止到10月22号,办不成再退钱。在此期间,高某一直没有明确答复什么时候能办好。2019年9月27日,其被民警抓获。其和毛某是经刘某某介绍认识的,刘某某在跟毛某介绍其时,称其是清华大学教授、负责清华大学的工程建设,其觉得这身份挺好,和其气质也配,容易让对方更尊敬其,也更相信其能办转监的事情,就顺着刘某某介绍的身份和毛某、陈某1交往。从毛某处收取的20万现金,其往自己工商银行卡里存了15万,剩下5万消费了。其是听高某说这事能办才答应毛某的,也确实在帮着落实转监的事,其愿意把钱还给毛某,但还没到自己承诺的截止时间就被抓了。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其让邻居陈某1打听一下其儿子从青岛监狱转到长春监狱的事能不能办。4月23日,陈某1告诉其说找到人了,让其把钱打过去,其就将40万元转给了陈某1提供的账户,之后就一直在家等消息,后发现被骗了。陈某1跟其说过是找一个叫王某的人办的转监的事,但其没见过王某。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和王某是邻居,2019年4月,王某让其帮忙打听转监狱的事情,其把这事告诉了一起做生意的毛某,毛某说他认识一个人,可以把这事办了。大概一周后,毛某跟其说办理此事需要50万元,其就跟王某说了,王某先给了其40万。4月23日,其和毛某带着20万现金在文津酒店和王某见了面,把钱给了王某,还拍了一张成捆现金和王某身份证的照片。王某把钱拿走,并承诺在一个半月内将转监的事情办妥。到了6月15日,其再联系王某,王某称事情已经批下来了,等着凑满十个人就可以转了,让其继续等。后其和毛某一直问王某事情进展,但事情一直也没办好。8月2日,毛某报案说王某是个骗子,其才知道被骗了。其和王某是经毛某介绍认识的,王某称自己在公安部有认识的人,可以办这事,并称办这事得抓紧,因为名额不多了。经辨认,其辨认出王某就是收钱的人。

4、证人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和陈某1是生意伙伴,2019年4月,陈某1跟其说一个老家邻居想帮孩子转监狱,看这个事能不能找人办了。其正好有个朋友刘某某说她有个朋友是公安部的,其就把这事跟刘某某说了。过了两天,王某通过刘某某的电话跟其联系,约其去清华大学见面谈。后其和刘某某、王某三人在清华大学照澜院二楼餐厅见面,王某自称是清华大学基建处的处长,还是清华大学的教授,转监的事可以办,其就相信了他。4月20日,其和陈某1、王某在文津酒店见了面,王某跟陈某1介绍自己是清华大学基建处的处长、清华大学的教授,还是中央高管的后代,这次见面陈某1和王某商量好了办理转监一事的花费总共是50万,陈某1先给20万,一个半月事成后再给剩下的。4月23日,其和陈某1带着20万现金到文津酒店给了王某,王某把钱收走,并答应6月15日之前把转监的事情办好。6月15日后,其和陈某1联系王某,王某一直往后推,其就有点怀疑了。7月31日,其去清华大学核实王某的身份,才发现他的身份是假的。当天下午其要求王某退钱,王某称退不了,事什么时候办完什么时候算,其就把王某微信拉黑了,并报案。经辨认,其辨认出王某。

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毛某是朋友,2019年4月中旬,毛某让其提供一个银行卡号,称想往里存点钱,其就把自己的建行卡号告诉了他。钱到账后,毛某约其一起去旧宫地铁站附近的一个营业点把钱取了出来,这时毛某跟其说是40万人民币。其帮毛某取出钱后,毛某拿着钱就走了,后面也没聊过这笔钱的事。

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铁路公安局北京处的民警,其和王某是201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其不清楚王某具体是干什么的,平时也就是在一起吃饭喝酒。2019年四五月的一天,王某和其约着吃饭,问其能不能帮着办从山东的监狱转到吉林的监狱,其当时说回头了解一下具体的办理政策。后其给一个监狱的民警朋友刘慧刚打电话问转监的政策,刘慧刚答复称都是凑一波转,但从山东转回吉林就不好弄了,其听后也就没叫他帮忙办这事。后其把相关情况告诉了王某,因为这事是从青岛转,让王某找青岛的关系,其操作不了这事,王某也没说什么,后面便没再提过这事。王某没有因为转监的事情给过其钱。

7、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陈某2尾号为5643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9年4月23日转账存入40万元,后于当天现金支取40万元。

8、现金及身份证照片,证实陈某1将20万现金交与王某时,将二人身份证放在现金上拍照留证。

9、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毛某与名为王老师的人在聊天中提及“保证的是一个半月,说的是六月十五号”,以及毛某催促办理转监一事的情况,与毛某的证言内容一致。王老师在答复中推脱,并称“出了那么点小钱就想国家动用大量资源为他一个人办理”“下周一问问监狱管理局的领导”。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王某的手机1部现被扣押在案。

1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一份,证实经询问青岛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转监事宜的具体规定,答复称转监事宜由司法部决定,各地管理局没有转监的权利。

1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8月2日,毛某报案称被骗20万元,公安机关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13、到案经过,证实王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

14、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提出异议,辩称其不认识王某;对证人陈某1、毛某、高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说过认识公安部的人,没有介绍自己是清华大学教授、处长的身份,没说过先收钱再办事,也没有说这事一定能办成,高某跟其说过他一个朋友的亲戚是司法部监狱的会长,说托人问问,高某跟其说的是这事能办但不好办,没说肯定能办成,之后其答复给陈某1,说截止到10月22日为止看事情能不能办成;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证人陈某1、毛某、高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质证意见与被告人一致,并指出在案仅有毛某、陈某1的证言可以证明王某曾虚构清华大学教授、基建处处长的身份,且二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纳,故认定王某虚构身份的证据不足,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公诉人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提取程序及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提取内容亦不完整,且聊天双方的身份不明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异议的其余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及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及其据此提出的辩解,经查,王某到案后曾稳定供述自己在与陈某1、毛某交往的过程中虚构清华大学教授、基建处处长的身份,认为该身份与自己气质相符,也更能取信于人,其供述内容与证人陈某1、毛某的证言相吻合,可以互相印证。此外,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明,王某在从高某处得知转监一事不好办,高某让其找青岛的关系时,仍然答应毛某等人的请托,收取钱款,允诺一个半月内办妥此事,并在到期后虚构事情进展、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钱款,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综上,被告人王某虚构身份和能力,骗取他人钱款,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诈骗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因属于被害人意在用于违法请托的钱款,本院判令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向被告人王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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