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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6刑初1043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1:28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04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茹燕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

京0106刑初1043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04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茹燕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9年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国际水产城C座8836、阳光大厦4层等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为他人找工作需要交伙食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窦某、梁某等九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400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国际水产城C座4楼办公室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窦某、宋某、梁某、张某1、张某2、郑某、兰某、胡某、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员工试用期协议,收据、微信转账截图,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电话查询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被告人王**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其中发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兰某人民币六百元。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告人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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