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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654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1:21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65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祥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及其辩护人赵全龙、被告人孙某某2及

京0108刑初654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65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祥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及其辩护人赵全龙、被告人孙某某2及其辩护人宿家诚、被告人刘某某3及其辩护人祝云、被告人陈某某4及其辩护人王海龙、被告人李某5及其辩护人左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1分别伙同被告人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老年协会发补贴等名义将被害人骗到指定地点,并虚构被害人家里风水不好会有灾,需要购买其风水摆件镇邪等事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金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10709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某2、刘某某3伙同杨某某1等人在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5号楼某门某号等地,骗取被害人金某(男,84岁)人民币30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女,80岁)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迟某(女,81岁)人民币3000元。

二、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4伙同杨某某1等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道街某号等地,骗取被害人黄某1(男,71岁)人民币29999元,骗取被害人黄某2(男,83岁)人民币27000元。

三、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5伙同杨某某1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某大学西校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唐某(男,79岁)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楚某(男,某3岁)人民币9999元。

被告人孙某某2、刘某某3于2019年7月5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4、李某5于2019年7月6日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陈某某4、李某5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3在其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李某5在其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李某5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对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被害人金某的数额有意见,其只看了两次风水,每次五千元左右。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杨某某1的意见,认为杨某某1的涉案金额应为8万多元,属于数额较大;参与诈骗金某的金额应为11600元;家属表示可以退赔,希望法庭对她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2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迟尚敏的钱没有成交,当天就被抓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3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系从犯,希望法庭对她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4认罪态度好,家属表示愿意退赔,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5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1分别伙同被告人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于2019年4月至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老年协会发补贴等名义将被害人骗到指定地点,并虚构被害人家里风水不好会有灾,需要购买其风水摆件镇邪等事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金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10709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某2、刘某某3伙同杨某某1等人在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5号楼某门某号等地,骗取被害人金某(男,时年84岁)人民币116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女,时年80岁)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迟某(女,时年81岁)人民币3000元。另外,被告人孙某某2伙同刘某某3编造其它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8500元。

二、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4伙同杨某某1等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道街某号等地,骗取被害人黄某1(男,时年71岁)人民币29999元,骗取被害人黄某2(男,时年83岁)人民币27000元。在案发前,被害人黄某1收到退赔款人民币10000元。

三、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5伙同杨某某1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某大学西校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唐某(男,时年79岁)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楚某(男,时年某3岁)人民币9999元。

被告人孙某某2、刘某某3于2019年7月5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1、陈某某4、李某5于2019年7月6日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陈某某4、李某5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3在其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某24000元,被告人李某5在其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12000元。在案扣押被告人杨某某1的人民币17583元。在庭审阶段,被告人陈某某4在其家属帮助下向法庭缴纳了人民币47000元作为退赔款。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杨某某1的供述,证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2019年4月左右的一天,其在饭店吃饭时认识了何老师,了解到他能够看风水,之后互相加了微信。有一天何老师找其,让其给他拉人找他看风水,说其可以从里边抽提成,其就在其之前的一个大的微信群里发消息,说其这里有一个风水师,可以往这带人看风水,提成比较高,招募分销员。之后分销员会找客户一般都是中老年人。找到客户之后,其会在群里或微信私聊,告诉这些分销员风水会的时间地点等。等到这些分销员接到客户后,在路上其会让分销员把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家庭情况、最怕什么、健康情况、需求是什么等等这些情况,通过微信发给其,后其再把这些情况发给何老师。分销员把这些客户带到指定的地点后,由何老师给这些客户讲一些风水知识。会务刚开始是由其主持的,后来是李某主持。风水讲课结束后,何老师就开始一个个给这些顾客算卦,后何老师就以各种理由卖给这些顾客东西,一般都有玉璧、福禄寿三福、红色八卦纸等,周后由分销员向这些顾客收钱,分销员从中拿走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钱,剩余的钱给其,其再把这些钱抽出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何老师。看风水的地点都是其找的。何老师拿到客户的信息后忽悠客户,让客户觉得何老师讲的特别真实,能够增加客户对何老师的信任,向客户推销东西。玉璧等东西都是何老师带来的。孙某某2是分销员,其记不清他带过多少次人了。其记得孙某某2拉金某到其这,骗了金某约6000元,其记得孙某某2给其约3000元,之后其给何老师约2000元。刘某某3是分销员,其记不清她带过多少人了。李某5是分销员,记不清他带过多少人了,就记得一起收了一个男性老人10000元,李某5提了百分之五十,剩余的钱给其了。陈某某4是分销员,记不清他拉了多少人。何老师叫何春勇,好像是西安人。

2.被告人孙某某2的供述,证明其带金某去过一次杨某某1组的会,看风水。2019年的一天,其给金某打电话说明天有一个风水的讲座,过来聊一聊,要给他看风水,他说去。第二天其开车接他去永各庄某号院养老公寓。到了之后其让刘某某3接待的金某。刘某某3的一个客户王某已经到会场了,其去帮刘某某3照顾王某。其和刘某某3分别让王某和金某去听了风水课。在课上那个风水大师问了金某一些问题,金某就买了一些镇宅的摆件。王某也买了一些东西,当时她没带钱,说下个月给钱,就把存折给其了,后其把存折给了刘某某3,但是到了下个月王某也没给钱。金某好像买了三四千元的东西,王某好像是三千元。刘某某3从金某那要回过两次钱,一次是9500元,分其约4000元;另一次是4000元,分给其2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3的供述,证明一个自称叫杨红的女子,她是其领导,她给其事主名单,然后其就按照名单打电话。其冒充老年协会的,将事主骗到指定地点,后有老师讲课,主要是讲风水方面的。课后工作人员会将事主一个一个去向老师咨询,老师会说他们家里不祥,需要东西镇宅,向他们推销水晶湖挂件、摆件。如果卖成了由工作人员带着客户回家收钱。卖成之后杨红分一半。老师看客户的经济状况,有钱的四万五万七万八万都有,一般都是一两万,但是其卖的都是几千块钱。王某、迟某等人都是用上述方式被其骗的钱。金某是2019年5月孙某某2也是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当时是其和孙某某2一起骗的他,骗的钱一半给了杨红,剩余孙某某2全拿走了。这次骗成后,孙某某2就让其到金某家里,陪他聊天,让他对其产生好感,孙某某2让其以各种方法找他要钱。其获取了金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其先后将17000多不到20000元的钱转到自己微信里,其将一半给了孙某某2。孙宗哲有时知情,有时不知情。孙某某2之前告诉其金某每月4号发工资,并告诉其他每月工资是8000元,后其和孙某某2商量好要骗走金某这个月的工资,于是在2019年6月4日这天,其就和金某一起出去吃饭,金某特别高兴,其趁机让他把钱转给其。他同意了。其用他手机通过微信转给其8000元,其和孙某某2平分了这笔钱。2019年7月4日,其和孙某某2商议后,又转走金某8000元。2019年4月30日,孙某某2约金某参加何老师的风水课,会后孙某某2让其带着金某去见何老师,何老师说他家风水不好。后给了金某一个东西,这次何老师向金某要了6600元。这个会是杨红组织的。这6600元通过金某手机微信转给杨红2200元,转给其4400元。5月7日,还是杨红组会,孙某某2约金某参会,先是听课,后金某又转给其5000元,其和孙某某2分钱。2019年5月,孙某某2和其骗了王某5000元,也是上述方法,给钱时其在场,王某给的孙某某2。其认识迟某,这一单应该是3000元,应该是孙某某2谈的,钱落在谁手里其不清楚,其给迟某倒过水。

4.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2月,其以前的助手要离职,其让她帮忙在网站上发一个招聘助手的广告。2019年5月“张丽”(即刘某某3)主动电话找到其,称要当其助手。其和她有了初步接触后,她经常问其什么时候发工资,其告诉她每月4日发工资,后其发现她总是私自动其手机。2019年6月4日张丽说她今天过生日,邀请其一起吃饭、唱歌,过程中张丽不断拿其手机操作东西,后来其发现6月4日18时07分左右其银行卡被转账8000元,所以其怀疑是张丽偷的。其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是张丽帮其设置的,密码其不清楚。6月7日其给张丽打电话,问她是否拿了其钱,她称确实是她拿的,觉得钱放在其这里不放心,要替其保管。之前约定协助其做科学研究,每个月工资5000元,同时兼做保姆,每个月另外给一笔工资3000元。7月3日,张丽又来找其,让其跟她唱歌,其去了。7月4日,其查看其银行短信,发现刚发的工资都没有了,盗走了20000元,也是通过微信转走的。其以前给过张丽两次现金,第一次500元,第二次1000元。

其因看风水、手相、面相被骗过两次,每次都是约5000元。都是提前一两天,有人电话联系其,派车把其拉过去。里面有十几个老头、老太太,之后有人讲风水。那个风水大师给其看手相,吹捧其,然后忽悠其买风水摆件,每次都是收其5000多元。有一次在现场给一个女的转了部分钱。

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前一段时间,其在家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老年协会的,问其是否愿意参加一个活动,会对其进行补助,其就答应了。后来对方派车将其拉到饭店的大屋子。一个女子说其女儿有灾,不接受他们的安排的话,其女儿的命运会不好,需要往家里请东西镇宅。之后那个女人就给其一个小纸条,让其贴到家里。钱是一个男人把其送家后给他的,给了5000元现金,但对方说应给8000元,其没那么多现金,就把存折和身份证给了对方。

6.被害人迟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底,有个女的给其打电话称是民政部扶贫救援中心的张丽,称其买过保健品,要对其进行救济,让其去房山区良乡天湖会议中心登记。第二天有人来接其,现场有很多老头老太太,有人讲了经络知识。6月30日张丽又给其打电话,约其到丰台区一个饭馆,要其交11000元,其称最多只有3000元。第二天有人接其,到了饭馆,里面有十几个老头老太太。之后一个所谓易经大师何老师给其讲养生,看风水。期间张丽称务必先交3000元,剩余8000元她已经找人垫上了。其将3000元交给了张丽。另外,一个微信名叫靠谱,自称叫张涛的男子也骗其买过风水摆件。

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公诉人还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4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黄某2、唐某、楚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车辆证明,收条,微信截图,视听资料,风水摆件指认情况,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某某1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对于诈骗金某,其只参与了两笔,约1万多元,其它的金额与其无关。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杨某某1的意见。

被告人孙某某2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对于金某这笔,其只参与了6600元这笔,第二次的5000元与其无关;另外,除了给金某看风水的钱,其它的钱杨某某1不知情,与她无关。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孙某某2的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3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金某的钱其之分得了一部分,并且已经退赔;王某当时没有钱,给了其存折,钱跟其无关;迟某的钱其没有收到,7月5日就被抓了。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刘某某3的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4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5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与其辩护意见在下文一并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刘某某3、陈某某4、李某5犯诈骗罪的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1的犯罪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杨某某1以看风水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金某两次,金某的其它被骗钱款与其无关,系被告人孙某某2、刘某某3单独实施,故其犯罪数额并未达到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关于部分被告人对个别被害人被骗数额提出的辩解,本院认为,并无证据支持上述辩解,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述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故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被告人孙某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当庭均能不同程度的予以认罪,本院将根据其认罪态度,在量刑时均予以从轻处罚。另外,部分被告人已经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亦将予以考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某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某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某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在案扣押的钱款发还相关被害人,继续责令部分被告人向部分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详见附后发还、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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