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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8刑初193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1:1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8年3月

京0108刑初193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天天假日酒店等地,假借与被害人勾某恋爱交往之机,以刷单、偿还欠款、垫付医药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勾某人民币79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勾某返还人民币15400元。

二、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1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莲花小区等地,假借与被害人陈某恋爱交往之机,以需要支付装修费用、欠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2000元。

三、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8月2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王府茶楼等地,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刷单、支付餐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80500元。

四、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27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天之骄子小区等地,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刷单、支付医药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8837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李某返还人民币9030元。

五、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3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首城国际小区等地区,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向客户支付钱款、餐费、医药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614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赵某返还人民币1500元。

六、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天之骄子小区等地,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支付物业费、餐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65464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杨某返还人民币16500元。

七、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3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天之骄子小区等地,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支付暖气维修费、维修车辆、餐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1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支付被害人吴某的汽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3050元。

八、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等处,以借款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甄某人民币127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综上所述,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3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诈骗财物共八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24521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3日间,被告人李某虚构自己有军人身份或背景,并虚构工作单位及职业、收入水平,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并与之交往,骗取各被害人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52452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19日至7月31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天天假日酒店等地,通过上述方式与被害人勾某恋爱交往,期间以刷单、偿还欠款、垫付医药费等事由,骗取勾某人民币79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返还人民币15400元。

二、2018年3月29日至4月1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莲花小区等地,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需要支付装修费用、欠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2000元。

三、2018年5月23日至8月2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王府茶楼等地,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刷单、支付餐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80500元。

四、2018年8月31日至11月27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天之骄子小区等地,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刷单、支付医药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8837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返还人民币9030元。

五、2019年3月12日至4月13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首城国际小区等地区,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向客户支付钱款、餐费、医药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614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返还人民币1500元。

六、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天之骄子小区等地,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支付物业费、餐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65464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返还人民币16500元。

七、2019年1月9日至3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天之骄子小区等地,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以支付暖气维修费、维修车辆、餐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1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支付吴某的汽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3050元。

八、2019年3月20日至3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等处,以借款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甄某人民币127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未退赔。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勾某、陈某、付某、李某、赵某、杨某、吴某、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回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及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本院责令其予以退赔。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勾某退赔人民币六万三千六百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人民币九万二千元,向被害人付某退赔人民币八万零五百元,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十一万九千八百零七元,向被害人赵某退赔人民币五万九千九百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元,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四万七千零五十元,向被害人甄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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