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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5刑初346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0:54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34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兆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

京0105刑初346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34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兆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府妇儿医院等地,冒充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北京户口为由,骗取王某(女,36岁,河北省人)71万余元。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供述:我老公2016年肾衰竭之后没有工作,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家庭收入有父母每月退休金共计7000元、婆婆退休金2000元,还有丈夫在老家供电处工资1200元;辩称:没有虚构身份,没有诈骗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某某系初犯,丈夫患尿毒症,家庭困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府妇儿医院等地,冒充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编造其丈夫为公安部户籍管理处处长,赢得被害人王某(女,36岁,河北省人)的信任,后以帮助办理北京户口、借款治病为由,骗取王某款项,经核算案发前未归还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后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9月26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陈述:

2019年9月22日:2016年11月份,我通过在北京华府医院(现在叫和美妇儿医院)生孩子微信群里认识的李某某。我和李某某互加了微信聊天,聊的挺熟了。2017年1月,因我说我的孩子还没上户口,李某某说可以帮助孩子上北京户口。因为她是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的,她的丈夫王某1是公安部户籍管理处处长。我就相信她可以帮我办户口的事。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称她老公王某1在西安出差受伤了,以找我借钱的名义要钱,我就陆续给李某某转过钱。后来李某某说她老公王某1在西安,说公安部户籍管理处的一个科长叫崔某(184XXXXXXXX)在北京,让我联系崔某帮我办。我就和崔某联系,崔某开始在朝阳这边给孩子办社保之类的事,还说找了朝阳分局民警张某。崔某以去办理各项手续的名义找我要钱,我也都给李某某了。后来,李某某又给我介绍了公安部户籍管理认证中心的微信,让我加这个微信,联系办理公安落户的事,我就加了公安部户籍管理认证中心的微信。从这之后,李某某就开始以办理户籍证明等名义找我要钱,公安部户籍管理认证中心的微信也以办理手续的名义朝我要钱,我都把钱给李某某了。因为我给李某某的钱都是贷款的钱,我没钱了找李某某要,李某某也陆陆续续给我转回一些钱。2018年5月,我见孩子的户口还没有办成,就在河北老家给孩子上了户口。然后我找李某某要钱,李某某也一直说户口能办成,也说钱会给我。我觉得李某某就是诈骗,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李某某共计诈骗我人民币813840元,钱都给李某某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网银转账,转账用的我名下工行尾号7734账户,微信为微信名喵呜(微信号:×××—);支付宝名王某(支付宝号:187XXXXXXXX)。李某某称可以帮我的孩子落北京户口,她开始以家里有事急需用钱的名义找我要钱,后又以办理户口手续的名义找我要钱。给我介绍的办事人崔某和微信“公安部户籍管理认证中心”也都找我以办理户口手续的名义要钱,我把钱也都给了李某某。我没见过王某1、崔某或者其他关系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我的,一共转给我243笔,共计人民币143385元。李某某收款账户为李某某建行尾号4819账户;微信名李某某(微信号:×××);支付宝名古某(支付宝号:156XXXXXXXX)。

2019年10月21日:李某某自称是军人,所以没有户口,但是她的儿子是北京市朝阳区的户口,还说崔某等人的北京户口也都挂在她们家。她自称是在朝阳区,她还说她母亲户口在朝阳区某小区。关于办孩子户口这件事,除了李某某,崔某也和我联系过,用短信联系的,我想加他微信,他自称是公安部的,不能乱加微信。崔某的电话184XXXXXXXX,最开始是跟他151XXXXXXXX这个联系的,后来他说手机丢了,才和184那个号联系的,现在这个号已经是空号了。联系的还有李某某的老公王某1,但是王某1使用李某某的微信跟我联系的,我没有他的电话,其他人就没有了。

我向李某某转账的次数太多了,估计得有200多次。我一共给李某某83万左右,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8日。关于办户口这件事,没有给别人转过钱,我所有钱都是转给李某某的。大部分都是在我公司、某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区,还有小部分在昌平区沙河镇我的暂住地。因为之前我微信卸载过一次,所以我和李某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我只能提供从2018年4月开始的,之前的都没有。李某某还过我钱,我以要还小额贷款、信用卡等,找她要的。李某某没有跟我提出过北京户口办不下来,她一直没有说过。

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王某2,只是在家里面家人叫我王某1。李某某是我的妻子。她将从王某处骗取的钱款转入到我的银行中,李某某跟我说是她的工资,具体我也没有细问。我因为身体有疾病,所以就在家待着,李某某在外面上班,家里都是她持家。李某某就是给别人打工的,结婚那会她卖过保险。我不清楚李某某是否有能力帮人办理北京户口。李某某被抓的时候,我和李某某都在北京。我不清楚李某某是否有能力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获得60至70万元的收入。我没有参与李某某诈骗一事,我不清楚她的事,我不认识崔某。

3.证人马某、陈某的证言证实:我们是新源里派出所民警。2019年9月22日,事主王某来所报警称:其在朝阳华府妇儿医院内认识同是产妇的李某某,两人互相加微信,因王某想给孩子上北京户口,李某某自称是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处的工作人员,其丈夫王某1是公安部户籍管理处的处长,并称可以帮其上户口,后李某某让王某加了一个叫崔某的人,称其是公安部户籍管理处科长,李某某以办户口需要跟王某要钱,后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共计给李某某汇款813840元人民币,后崔某联系王某称要找朝阳分局张某民警办事,也找王某要钱,2018年5月,对方也没有给王某孩子上北京户口。后我们确定嫌疑人李某某在某小区居住。2019年9月26日15时许,所里安排我们前往朝阳区抓获李某某,该女子不在家中,后我们下楼时发现该女子,后将该女子抓获。

4.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王某名下工行尾号7734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情况。该账户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计向李某某尾号4819账户内转账人民币20.221万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显示,王某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共计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19.3522万元。支付宝转账截图显示,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9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共计向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古某)转账人民币29.7845万元。

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19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共计向王某转账人民币7976元。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李某某微信给王某微信转账14.1694万元。

5.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实:李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尾号4819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情况。该账户收到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共计人民币12.418万元,上述钱款除2750元用于个人消费外,剩余钱款全部转入其尾号4077账户内。另有收到王某尾号9320账户、3274账户、2388账户汇款。王某尾号7734账户向该账户内转账人民币20.221万元;王某尾号9320账户向该账户内转账人民币3.958万元;王某尾号3274账户向该账户内转账3.9万元;王某尾号2388账户向该账户内转账2.57万元。该账户于2018年3月16日向王某支付宝内转账2.3万元。

6.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实:李某某农业银行尾号4077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该账户内钱款来源基本为微信、支付宝提现。在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账户内无取现的情况。钱款去向基本为微信、支付宝支出或转账给其丈夫王某2。该账户2019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支付王某支付宝共计3400元。

王某2名下尾号1131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该账户内的收入主要为李某某的账户转入,其中李某某尾号4077账户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汇入27.7244万元、李某某尾号4189账户汇入4.5896万元,合计32.314万元。支出主要为财付通,另有取现5.73万元,民航医院、中医药大学等医院支出1.371369万元;希尔顿酒店、燕莎商场、SKP百货等消费支出3.5811万元。

7.被害人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害人王某与李某某微信里聊天情况。如:王:“你属于哪个部”,李“国务院办公厅”“我工作就扎根在国务院办公厅了”“我是管理国务院所有部委单位的人事。所有部委处级以上的人事档案都在我这归我管。其他的人事关系归他们各部委的人事管,他们定期上报给我就可以”“你让崔某跟单位说一下,你王哥今天也跟公安部技术部说了,把微信和支付宝也弄一下,这样不但聊天方便,转账也方便啊”“我告诉你这个北上广深的户口之后公安部户籍管理处那里有每年闲余指标。其他地方不可能有的。是公安部户籍管理处每年根据发改委人口数量和死亡率来出个省市的户口指标”“就你家孩子这样的情况无论任何时间在你们老家都不会给上户口的,全国联网,找人也会被我们公安部户籍中心打回去的,因为就是陈某已经结婚,他触犯国家法律”…。

被害人王某与“公安部户籍管理认证中心”的微信聊天情况。如:“公安部户籍管理认证中心”“陈某1,公安部户籍管理处户籍员,我负责陈某2小朋友的户籍登记”“您认识我们部里好多领导啊,我办户籍11年了第一次看到都是领导签字,级别最低的都是我们王处跟崔科”“我现在录呢,然后这边你要缴纳3900元的录入费,我用终端问老大了他那边给您申请了,不能免。你微信转我,你这边什么时候缴纳”“那你怎么说找不到我们的公众号?是这样的,我们这个号是有保密措施的,我们这边互相微信都要申请和审批的,亲”…。

8.被害人王某提供的短信聊天截图证实:王某与“崔某新184XXXXXXXX”短信聊天截图。崔“亲爱的朋友、同事、同学家人:本人崔某今日下午18:00时,手机不慎丢失,现在已用这个号码,希望大家保存一下新号码,请大家见谅,公安部户籍管理处:崔某”。

9.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政治处出具的证明:经查,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无王某1、崔某、陈某1三人,2019年9月26日。

10.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智能手机1部。从该部手机中提取到:通讯录记录320条;已删除通信录记录21条;短信6918条;通话记录201条;提取到5个微信号,使用记录共计1147347条,其中包括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2320条,微信号为“公安部户籍管理认证中心/wxid-1krvu0e9mta12”的内容。

11.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民警于2019年9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康家园将嫌疑人李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涉案物品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以及起获手机的特征。

12.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证实:民警于2019年9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康家园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以及李某某等人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2019年9月26日供述:2008年12月份,我在姚家园小区附近认识的崔某,崔某他说在公安部工作,我生完小孩后他说他是在公安部户籍管理中心上班。2016年12月份,我在华府妇儿医院生完孩子后,与王某互相加了微信,我们俩聊的很投缘。2016年底,为了给我的孩子上北京户口,在前门商业街给了崔某现金31.7万元。我知道王某是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并且她的男朋友抛弃了母子俩,王某也没有结婚证,孩子的户口没法上,我跟王某说我的孩子正在办北京户口,王某问我可不可以帮她。我当时找的朋友崔某,当时我把王某的情况跟崔某说了,崔某说可以给我们办,崔某说给孩子办北京户口要30万元,我把情况跟王某说了,之后在2017年3月份左右王某开始给我陆续转钱,她陆续三四个月给我转钱共计30万左右,这里边有给我建设银行尾号4819卡汇款,还有支付宝和微信,然后我把王某给我的钱取出来了,把王某给我的钱以现金的方式陆续给了崔某,2017年底我联系不到崔某了,我感觉被骗了,当时我没有跟王某说这个事,王某一直跟我要钱,我也在陆续还她的钱。

崔某35岁左右,男,辽宁人,我的手机坏了,就没有他的联系方式,王某给我转的钱都是用作给孩子办户口,我把钱全部都给了崔某。王某一共给我了转了30万是办户口,剩下的钱都是想她借的。王某1这个名字是我老公王某2的小名,王某2对我给王某办北京户口这件事不知情。我没有跟王某说过王某1这个名字。张某、陈某1都是崔某的朋友,张某我见过,他自称是朝阳分局的。崔某跟我说陈某1是公安部的办事员。这些人都是崔某找的给王某孩子办户口的。张某、陈某1的联系方式我没有。

2019年10月15日供述:我跟崔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年底我们在北京租房时认识的,当时我们俩合租的房子。因为当时我朋友崔某跟我说他能办,我出于好心就跟王某说能办。要钱都是崔某以办户口一事管我要,我才管王某要的。我本人没有能力给王某办理北京户口,因为崔某和我说他能办北京户口,所以我才告诉王某可以的。

我没有线索能提供公安机关查找崔某。当时我存过崔某的电话,现在没有了,2018年上半年我去三里屯苹果店贴膜时,关机了,后来开机忘了密码,我就在店里重置了手机。2018年上半年之后,我就和崔某没有联系。微信也没有联系过崔某。崔某微信名昵称我记不清了,备注我写的崔某。王某1是我老公的小名,因为他2017年诊断出尿毒症,所以之后就没有工作。崔某说张某是他朋友,说是朝阳公安分局的人,我见过两次。我跟张某之间没有电话或微信等联系方式。

2019年11月1日供述:2017年3月份左右,王某说她孩子没有户口,我说我也在帮孩子找人办北京户口,她说她让我帮她的孩子一起也办一下,我说我帮她问问,她问我需要花多少钱,我说我也需要问问,之后崔某跟我说钱数,我就管王某要多少钱,前前后后我向王某要了20多次钱,一共大概是35万元左右,之后我又给她转了19万左右,目前还欠她大概不到20万。

我不能帮王某办理北京户口,是崔某帮我办。我也不知道如何找崔某,我家里人也在帮我找。崔某的号码存在我手机里,存的名字就叫崔某。崔某有两个微信号,我因为清理好友,不小心给他删了,所以没有了,最后一次联系是在2018年春节左右。

(问:你银行账户收到王某转来的钱后,大部分都转入你丈夫王某2银行卡内)我真的不知道。我的孩子在我被抓之前还没有上户口,现在上没上不知道。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关于证据1至证据12的认定。该部分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能够互相印证一致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证实上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对能够互相印证且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相关部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2.关于证据第13即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认定。经查,该部分证据前后存在多处矛盾,且与上述本院确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及支付交易截图、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证据相矛盾,亦无其他证据支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所提的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编造其老公为公安部户籍处处长身份,赢得被害人信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办理户口、急用钱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一万零六百四十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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