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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12刑初664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3-04-12 10:44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66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燕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

京0112刑初664号诈骗罪案例一审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66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燕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关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村等地,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谎报肇事人等方式,分三次骗取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3326元。

2020年1月,被告人关某在出租房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赔偿涉案保险公司人民币157496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关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关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村等地,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谎报肇事人等方式,分三次骗取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3326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关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接受审查,案发后赔偿涉案保险公司人民币157496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韩某、王某、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关某的供述,照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车险理赔调查委托书、保险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犯罪的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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