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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刑初21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07 18:31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7刑初217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

(2020)京0107刑初21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7刑初217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史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身份及个人家庭情况,与被害人史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月中旬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编造其出车祸住院治疗、购买礼品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史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期间其共骗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82497.14元,并从史某处骗取苹果牌IphoneX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苹果牌Iphone11ProMax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99元)、苹果牌AirPods耳机1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8元)、苹果牌手机壳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9元)。上述赃款均已被挥霍。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起获暗夜绿色苹果牌Iphone11ProMax手机1部、绿色苹果牌手机壳1个在案扣押。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随被害人史某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史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谅解协议,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话录音、执法录像,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本院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暗夜绿色苹果牌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及绿色苹果牌手机壳一个发还被害人史某;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五十五元一角四分,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史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以上是北京朝阳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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