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42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张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杜某虚构其能够代购奢饰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男,38岁)信任,后被害人马某在本市海淀区多次向被告人杜某转账人民币共计2505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二、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杜某虚构其能够代购奢饰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路某(男,49岁)信任,后被害人路某在本市海淀区分两次向被告人杜某转账共计人民币910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三、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杜某虚构其能够代购奢饰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孟某(女,35岁)信任,后被害人孟某在本市丰台区分两次向被告人杜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9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其余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杜某于2020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被害人孟某、路某、马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向被害人马某退赔人民币二万五千零五十元,向被害人路某退赔人民币九千一百元,向被害人孟某退赔人民币四千九百五十元。
三、在案扣押的黑色苹果牌手机二部,作为证据予以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以上是北京朝阳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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