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诈骗罪律师 海淀区诈骗罪律师 东城区诈骗罪律师 丰台区诈骗罪律师 西城区诈骗罪律师 大兴区诈骗罪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诈骗罪 > 朝阳区诈骗罪律师

(2020)京0105刑初99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07 18:1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99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诸葛某、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莹、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京0105刑初99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99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诸葛某、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莹、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以出售收藏品需要交纳费用、购买收藏品后可以高价出售他人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诸葛某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宁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宁某某当庭辩称:诸葛某给我的1.6万元是我卖给诸葛某一幅字的钱,不是给她出售“长城四连体”收取的费用;诸葛某给我的33万元是10套“长城四连体”的押金,诸葛某知道这10套“长城四连体”是她之前置换给我的那10套,我们商量用这10套去出售。

被告人宁某某的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宁某某的辩护人肖莹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以出售长城四连体诈骗被害人1.6万元证据不足,宁某某与诸葛某之间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属于民事范畴;2、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存在重大问题,鉴定报告不能反应出涉案画作的实际价格,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受到了实际损失;3、被害人出资33万元与被告人共同购买10套长城四连体,被害人是明知被告人给其的10套长城四连体是自己原来置换出去的,被告人对钱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4、被告人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属于自首。本案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宁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诸葛某出售收藏品“长城四连体”,骗取诸葛某交纳各种费用人民币1.6万元。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宁某某虚构新加坡商人要高价购买字画的事实,骗取诸葛某将自己的11套“长城四连体”抵押给宁某某,并出资人民币260650元从宁某某处置换4幅字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0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宁某某谎称可以低价购买到“长城四连体”,与被害人诸葛某签署协议合伙购买以便高价卖出,后被告人宁某某将诸葛某之前抵押给其的“长城四连体”冒充新品,骗取诸葛某人民币33万元。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所骗赃款被其挥霍。现被告人宁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被冻结。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宁某某的家属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诸葛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我接到一个自称金某阁员工袁某的电话,说公司能帮助出售钱币邮票,我就带着我的长城四连体(豹子号)钱币去了位于朝阳区某地区的金某阁公司,当时袁某把我介绍给了一个叫宁某某的人,说宁某某是他们公司高管。宁某某看了我的藏品后跟我说:公司向海外高端人士私下出售成交钱币邮票。我说我这个藏品是14万元购买到的,宁某某说我这个出手比较难,我说能卖14万也行,他说公司能帮我卖出去,但是要交一定费用,我说回去考虑。期间宁某某跟我说自己从香港见客户回来,有好多香港客户想购买长城四连体,他自己一年就做这一次,都是积累了好久的客户了,我就相信他了。2018年8月10日宁某某让我来十八里店乡某国际楼下,他说自己在某国际C座509号的臻某阁也有办公室。我们在一层某肉饼店见面,宁某某向我保证我的长城四连体肯定可以出售成交,我让他写了一个保证。宁某某说运作这个事要交给他们深圳公司的库管员5000元,电脑管理员6000元,还要给他1.5万元,我说太多了,宁某某就让我刷卡交了1.6万元,再给他打了一个借条,写着借他1万元,借条在他手里。过了一个月,我问宁某某怎么样了,他说因为台风客户暂时来不了。到了9月底,宁某某又说客户家里资金链断了,交了20万元保证金都不要了。客户毁约了,我让宁某某退我1.6万,他也没有退。他说有一个新加坡商人叫韩某某,特别想买饶某某的字画,这个画在北京400万元能买到,但韩某某出1400万收这个画,问我做不做,我说不做。过了好几天,我还是找宁某某退1.6万元的事,宁某某还是劝我做这个事,他说我不用出钱,我的长城四连体可以抵200万元,我没同意。后来宁某某说过了国庆节再帮我跑这件事,我觉得他有点诚意,就拿出了2本长城四连体给了宁某某,想让他把饶某某那个画成交后给我分红,但宁某某也没有给我收据。10月12日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香港见到了韩某某,并谈了收饶某某字画的事,还把我的电话给了韩某某,说韩某某可能这两天用尾号为44的电话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有饶某某的画。10月12日左右,一个132XXXXXXXX的手机给我打电话,对方是广东口音,说现在在上海,听说我手里有饶某某的画,问我想卖多少钱,他说想买2幅,一共2880万元,如果我手里有,他就明天飞到北京取。我说我手里只有一幅,可以问问能不能再找一幅,对方说明天下午再打电话确认。我就问宁某某怎么办,宁某某说他给饶某某打电话。后来宁某某说饶某某的第一幅画卖450万元,他有一个老客户能出200万,让我出40万,宁某某自己出210万,第二幅画卖500万,让我把手里的长城四连体都抵押给他,这样他能弄出200万元,再加上他手里的100万元,还差200万元。他说跟饶某某商量好了,从11月1日起,每天还饶某某2万元,直到还完,我同意了。后来宁某某说我的长城四连体只能抵押出180万元,还差20万元,他能出5万元,问我剩下的15万元怎么办。我就把我哥哥诸葛某某的2张信用卡交给宁某某,让他各刷了5万元,又给了他1万元现金,还给他一套“第二轮生肖邮票全套”,宁某某说这个能抵1万元,我又找亲戚借了3万元,宁某某让我把这3万元转给一个叫高某的人,这样钱就凑上了。第二天宁某某带着饶某某的两幅画和一块玉玺到我家附近给了我,说韩某某过几天来找我收货。过了几天韩某某没来,我就打之前韩某某打过的那个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中国这个项目进展不顺利,他要再买一个礼品给中国官员行贿,想从宁某某那里再买一幅画。我就联系宁某某了,宁某某说他跟韩某某的秘书谈好了,画已经选好了,需要花20万元,韩某某出100万收画。我说你自己出钱,跟我没关系,宁某某说没有这幅画,之前的两幅画也成交不了,我就又相信了。宁某某说自己的宝马车能抵押8万元,就没有别的钱了,我就用我的信用卡先后按照宁某某的要求在某国际广场附近刷了65400元,并且把我同事曾某某的信用卡借过来给宁某某刷了29950元,还把家里的外汇都兑换成人民币加上一些现金给了宁某某一共25300元。10月25日,我问宁某某怎么还没消息,宁某某说韩某某他要办理出境许可证,这样才能把画带出去,让我继续等。到了10月30日,我又给宁某某打电话,他说他也发愁,出境许可证一直办不下来。11月1日,我给韩某某打电话,对方电话不在服务区,我问宁某某,宁某某说:韩某某想买,带不出去也没有办法。后我找文物局的人问过,人家说这个画家不是已故的,带出国根本不用出境许可证。我将这些告诉宁某某,宁某某说他也不知道。过了几天,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自己正在忙上海地块竞标的事,等这个事结束就来北京买画,但其一直没来。我问宁某某,他说跟韩某某闹掰了,韩某某不接他电话了。到了12月,我问宁某某,之前刷的那些卡都是向别人借的,钱怎么办。宁某某说自己被公司除名了,现在成了滴滴司机,也没有钱。过了些天,我接到一个自称珍某轩张某的人打来的电话,说可以帮我出售手里的长城四连体(豹子号),一个能卖60万元。因为我以前听宁某某说过他能花6万元购买一个长城四连体(豹子号),我就给宁某某打电话,问他这个可信吗。宁某某说可信,我就想跟宁某某合伙买,但宁某某说现在一个6.5万元,他可以出5个的价钱,让我也出5个的价钱,一起合伙买,我同意了。2019年1月20日我通过手机转账给宁某某33万元,后宁某某确实拿着10本长城四连体(豹子号)跟我见面了,我打开一看,都是我之前抵押给他的长城四连体,根本不是新购买的,他说用新买的10本去抵押公司把我这10本给置换回来了。我拿着这10本长城四连体去了珍某轩,没有交钱,只是把东西放在了那里。最后珍某轩的人被抓了,东西也没了。

2、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某公司上班,宁某某也是这个公司的业务员,跟我一样向客户销售藏品,也骗了不少客户。某公司不正规,公司向客户卖的藏品都是假货,没有升值空间。公司在向客户销售藏品的过程中,会虚构事实,比如骗客户可以帮助客户拍卖藏品,在文交所交易等,但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帮客户拍卖销售藏品。韩某某是一个虚构的老板,是用来骗客户用的。

3、证人蔚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原名某公司)的销售经理,2015年宁某某来我公司工作,是业务员,2017年初因为打架被公司开除。

4、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及鉴定作品的照片证实,彩色水墨画2幅(鸿运当头、万山红遍)、金鸣纳福彩色水墨画2套共价值人民币6800元。

5、诸葛某提供的字条一张,内容为:宁某某尽全力促成诸葛某四连体产品的成交,尽可能于1个月内成交。有宁某某签名及身份证号。

6、协议书二份,其一内容为:诸葛某自愿拿出九套长城四连体豹子号换置成饶某某山水四重奏一幅画,办理抵押200万人民币,交于宁某某办理;其二内容为:诸葛某自愿拿出二套长城四连体豹子号换置成饶某某山水四重奏一幅画,办理抵押40万人民币,交于宁某某办理。均有诸葛某和宁某某签名,日期为2018年10月13日。

7、协议书一份证实,甲方诸葛某和乙方宁某某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长城四连体豹子号10套,其中甲方出资33万元,乙方保证藏品为真品,由甲方委托某机构通过香港大公文交所出售,以甲方成交后,甲方返还乙方40万元。上述委托时间截止至2019年2月1日,期间若甲方没有完成出售并拿回全部藏品,则由乙方收回全部10套藏品,并向甲方支付33万元。如果到2月1日晚上前,既未成交,也未能拿回藏品,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如何延期或其他解决方式。协议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

8、诸葛某提供的字条一张,内容为:客户王某某委托我公司出手藏品长城四连体×11套,估价50-60万/套。本人保证藏品运作成功,没见到实物长城四连体不生效此协议。落款签名为宋某某,时间为2019年1月9日。

9、信用卡交易明细及电子账单证实,诸葛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8月10日支出人民币1.6万元,2018年10月15日支出人民币5万元;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10月15日支出人民币5万元。

10、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实,诸葛某的账户于2018年10月20日交易两笔款项,分别为人民币35400元和人民币3万元,对方账户为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和太原市某石化有限公司。

1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凭证证实,诸葛某的账户于2018年10月14日取款人民币5000元和4500元,10月15日取款人民币500元,跨行汇款人民币3万元,对方账户为高某,10月19日取款人民币5000元、5000元、700元,2019年1月20日跨行汇款33万元,对方账户为宁某某。

12、诸葛某提供的POS机消费详单及信用卡电子账单证实,2018年10月22日曾某某尾号为6228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消费人民币29950元,对方账户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1月28日,诸葛某向曾某某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9950元。

13、北京银行外汇兑换证明证实,2018年10月19日诸葛某将200英镑、500欧元、1300美金兑换成人民币。

1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宁某某的银行账户收支情况,其中2019年1月20日入账人民币33万元,对方户名为诸葛某。

15、诸葛某提供的其与宁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诸葛某向宁某某转账33万元之前,要求宁某某将购买的长城四连体验货后给其拍照,其再付款,并向宁某某发送“你这些那么便宜,别有假,验货要认真”,“品相怎么样?换号了吗?”等话语。

16、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宁某某的身份情况。

1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抓获被告人宁某某的情况。

18、被告人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8年7月,我所在的金某某公司一个叫袁某的业务员跟我说有一个客户他聊不了,让我聊,他把一名叫诸葛某的客户介绍给了我,我以经理的身份见了这个客户。我开始说帮她卖手里的长城四连体藏品,跟她说公司有资源,可以找到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客户,她就动心了。后来我跟诸葛某说公司有一张陈某某的字,价值3万元左右,我让她把这个字买下来,我可以帮她卖手中的藏品,诸葛某说没有这么多钱,我问她有多少钱,她说有1.6万左右,我就通过刷POS机收了她1.6万元,她同意了。我让诸葛某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后来诸葛某问我卖了没有,我说行情不好,价格低,然后我给她介绍饶某某的画,说行情好,可以卖大价钱,然后诸葛某同意做字画。我让诸葛某把手中的藏品给我,我帮助她置换成字画,诸葛某就将手中的9个长城四连体藏品给了我,我给她换成了饶某某的字画,并跟她签了一个置换协议,然后又让她把另外2个长城四连体藏品也抵押给了我,签了一个置换协议,抵押40万元。我跟诸葛某说咱们合伙做,让她再出15万元,后我拿着诸葛某的2张信用卡刷走10万元,收了她一套生肖邮票,我说还差3万元,又让诸葛某给高某账户转了3万元,诸葛某都照做了,后我把两幅画给了诸葛某。期间诸葛某一直问我两幅画到底有没有人要,我说放心肯定可以帮你卖出去,让她等着,但最后也没有卖出去。后我又跟诸葛某说,现在有一个金鸡报春图也可以卖高价,她开始犹豫,后我一直跟她说这个未来升值空间很大,市值20万元,行情好能卖几百万,诸葛某也同意买了。于是我让她出20万元,诸葛某说没有那么多,我说我可以把我的宝马车抵押8万元,这样她再出12万元就可以了。后我用POS机刷走诸葛某的3张信用卡共10万元,现金收了她2.5万元,后来这幅画也没有卖出去。期间,诸葛某一直问我画有没有人买,我说一直在帮她运作,我还骗她说我去了香港找买家。2018年底,诸葛某找我要将之前抵押的长城四连体藏品拿回来,我说之前饶某某的字画是用长城四连体置换的,现在要赎回来得按照长城四连体现在的市场价格赎回,现在的市场价值是55万元,诸葛某说没有那么多钱,我说那我帮你垫一部分,你出33万元就行了。后来诸葛某给我转账33万元,我把她的10套长城四连体给了她。

我给诸葛某的饶某某的画是我从某旧货市场买的,一幅价值6000元左右,我跟诸葛某说这个画未来能卖200万元到几千万元,金鸡报春图也是我在某市场买的,一幅价值3000元,我跟诸葛某说市值20万元,行情好还能卖几百万元,其实不能卖到,是为了骗诸葛某购买。我也没有宝马车抵押,我所在的公司也不能找到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客户,都是为了骗诸葛某。我和诸葛某说有一个叫韩某某的人特别有钱,到时候帮你联系联系,其实没有韩某某这个人。我一共骗了诸葛某61万元,这些钱有的刷POS机,最后都是我得到了,我自己花了。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为谋私利,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价格评估,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听取了专家意见,确定的最终结论,该结论客观的反应了物品的价值,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纳。被告人宁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价格评估结论不能采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害人陈述及在案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宁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出售“长城四连体”及能够低价购买新的“长城四连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宁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宁某某虽是主动投案,但其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其辩护人关于“宁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宁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在案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诸葛某。

三、责令被告人宁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四万九千八百五十元(含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宁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之金额),发还被害人诸葛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以上是北京朝阳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标签: 诈骗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最新更新 | 文章排行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0040864号-12